供水水質有問題可以向供水企業和單位進行投訴,對城市公***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投訴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城市公***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用戶對用水申請、供水水質、水壓、計量器具準確度、收取水費等的投訴,並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及時答復用戶。
用戶對城市公***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投訴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並向投訴人答復。
城市公***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將用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定期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擴展資料:
《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城市公***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壹條 城市公***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供水水質應當每月至少檢測壹次,並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其信息平臺上公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檢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服務信息系統,合理設置經營服務網點,公示業務受理範圍、辦事程序、服務承諾和投訴電話,提供便民快捷服務,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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