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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的調查權(1)

為了收集證據,保證稅務檢查的正常進行,稅務局會使用壹切手段來達到稅務檢查的目的。稅務局的主要特權是可以檢查多項稅收,也可以從其他部門調取相關資料,要求納稅人提供說明和文件,或者進行走訪和查封。稅務局對某些稅種也有特殊的調查權,比如增值稅。

獲得相關材料的權利

首先要區分取證權和企業的稅務檢查。

實際上,稅務局經常通過行使異地調查取證權,秘密進行稅務檢查。壹般認為,稅務局有意混淆這兩個程序。但在進行稅務檢查時,納稅人可以得到壹定的保護:在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時,通知書必須告知納稅人可以得到顧問的協助,在某些情況下限制檢查期限,允許反駁辯論。當稅務局行使從其他部門調查和收集證據權利時,這些保護並沒有給予納稅人。所以,對於納稅人來說,這兩種程序是有本質區別的。

因此,企業稅務檢查的目的是核實納稅人核對賬目後簽署的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在核對後確定企業是否偷稅漏稅。他處調查取證權是為了使稅務局能夠單方面獲取有用的信息。

相反,稅務局可以通過在別處調查取證收集到的基本信息,考慮是否進行正規的企業稅務檢查。但是,稅務局必須尊重納稅人的權利和保護,並註意對其權利和保護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他處調查取證權是指稅務人員有權在必要時查閱、復制文件,以便查稅、收稅。

法國當地納稅人和外國納稅人都可能被迫提供這些文件,第三方也必須提供這些文件。

原則上,異地調查取證權的行使不需要任何特殊程序。稅務局行使這壹權力,沒有事先通知納稅人,也沒有通知納稅人的顧問。然而,在實踐中,法律仍然采取相當多的形式來保護被稅務調查的企業和個人。例如,稅務官員應告知納稅人他們在檢查中的發現,並允許當事人獲得顧問的協助。

另外,稅務局從第三方收集的證據也要提供給納稅人。過去法院起訴稅務局,以法定程序的形式到外地稅務局調查取證,是為了保護公民,讓被稅務調查的人有機會申辯,有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未完待續)

孫冷光

法國法學博士,巴黎法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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