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的追繳和補繳有什麽藥方?
稅收征收和補充征收的時效期限為三年。補征關稅是指進出口貨物已經繳納稅款後,海關發現實際征收的關稅金額少於應納稅款,且少繳稅款並非因納稅人違規造成,責令納稅人補繳稅款差額的制度。進出口貨物已經繳納稅款後,海關發現實際征收的關稅少於應納稅款,且少繳稅款是由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的,責令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差額。海關可以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物品之日起壹年內追繳稅款,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物品之日起三年內追繳稅款。超過上述期限後,海關無權補繳或者追繳關稅。
海關應當作出補繳或者追繳關稅的決定,填寫海關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納稅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補征或者追繳關稅,適用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適用的稅率。進出口貨物申報到補征或補收期間,如遇國家關稅稅率發生變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納稅人對海關的補征或者追繳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機關可能會無限期地追究逃稅、拒絕納稅或稅務欺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2.有哪些關於偷稅漏稅的規定?
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偷稅是指由於客觀原因而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主觀上沒有偷稅漏稅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采取欺詐手段,但結果是不繳稅或少繳稅款。
偷稅漏稅要依法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否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對稅收的征收和繳納不是特別清楚。通常是當事人自行申報,然後要求按照申報的稅額納稅。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少繳稅款的情況,所以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收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