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
案例來源信息的內容具體包括:
(壹)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收數據和信息,以及稅務局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稅務登記、發票使用、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出口退稅、企業財務報表等涉稅數據和信息;
(二)稅務局風險管理部門在風險分析識別過程中發現並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
(三)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單位和上級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上級稅務機關)以督辦函、交辦函等形式下達的督辦任務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4)檢察機關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五)委托調查形成的稅收違法線索;
(6)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稅務局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七)特殊信息交換、自動信息交換和自發信息交換過程中形成的國際稅收信息;
(八)稽查局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案件線索、處罰情況等稅務稽查資料;
(9)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享有的涉稅信息以及稅務局收集的社會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稅數據、信息和稅收違法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