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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的過程

檢察工作分為案件整理、檢察、審判、執行四個部分。根據公民舉報,部門之間轉其他部門、相互指派、信息交換或通過計算機網絡分析篩選嫌疑人,征管分局移交的嫌疑對象通過計算機或人工進行排列,列出重點審核戶。

國稅舉報中心設在稽查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涉稅案件舉報,填寫《舉報案件匯總表》,有權根據《舉報案件匯總表》直接填寫《稽查人員入戶檢查審批表》,經批準後實施檢查。稅務檢查的檢查工作是組織檢查人員親自到案件現場進行檢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證人、證言和原始書證,整理制作稅務檢查報告,直接將案件移送審判的活動過程。

1.檢查前的事項

實施檢查前,除下列三種情況外,稅務檢查人員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向被檢查對象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並要求收件人填寫稅務文書回執,取回存檔。

(1)公民舉報稅收違法行為;

(二)檢查機關有理由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3)提前通知有東西幹擾檢查;

2.回避制度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下列關系之壹的,應當回避,被檢查對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1)審查員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系;

(二)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

(三)與被檢查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詢問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情況”。也可以向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相關知情人了解相關情況。

查詢的基本要求:

(1)詢問當事人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並出示稅務檢查證件。

(2)詢問當事人時,應有專人記錄並制作《稅務檢查詢問筆錄》,告知當事人不如實提供資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審計賬目

(1)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檢查發票的印制、購買、發放、取得和保管情況;

b、調出發票檢驗;

C.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向當事人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E.查處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

(二)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發票和其他納稅資料時,可以采取調取帳簿和現場檢查兩種方式。

壹、查閱賬目及相關資料。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檢查可以采取通知被檢查對象按照規定時間向稅務機關報送帳簿、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方式進行檢查。

b、實地考察。根據稅務檢查計劃,稅務檢查人員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生產經營地和貨物存放地進行稅務檢查。

稅務稽查部門的稽查人員在實施現場檢查前,必須按規定向部門領導進行例行匯報,並填寫《稅務稽查人員入戶檢查審批表》,經批準後實施。否則,納稅人可以拒絕檢查。

5.目擊者

稅務檢查需要證人作證的,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資料,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證人證言材料由證人用鋼筆或毛筆書寫,並由本人簽名或蓋章;如果證人沒有書寫能力,可以請人代寫,由書寫人向他宣讀,並由他本人和書寫人簽名或蓋章。證言有變更的,應當說明變更的原因,但原件不予返還。收集證言時,可以錄音、錄像或者錄像。

收集證據

經調查取證取得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資料的,憑統壹換票證換取發票原件或者憑收據提取相關資料;無法取得原件的,可以拍照、影印、復制,但必須註明原件的保存單位(個人)和來源,並由原件的保存單位和個人背書“與原件核對”字樣,並由其簽名或打印。

稅務機關在檢查過程中,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證人以書面形式提供資料,以取得書面證言。為取得表外調查中的原始證據,稅務機關應向當事人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並設置憑證復印件(提取)表。

在取證過程中,不得誘導當事人、證人供述、誘供或者刑訊逼供;必要時,可以對證據進行技術鑒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銷毀原始憑證、訊問筆錄和其他證據。

7.稅收保全措施

檢查中依法需要暫停支付被檢查對象保證金的,應當填寫《暫停支付保證金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等值稅款保證金;依法需要查封被檢查對象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的,應當在核實權屬後填寫查封(扣押)憑證,並附具被查封的貨物、物品、財產清單。封存時,應當加蓋統壹印章,註明公歷年、月、日,並加蓋公用票據;依法需要扣押的,應當填寫查封(扣押)憑證,並出具扣押商品、貨物、財物專用收據。

在稅務檢查中,發現欠稅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時向稅務機關結清已繳納的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且未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應當辦理阻止納稅人出境申請手續,填寫《阻止納稅人出境申請表》,提交出入境管理機關進行阻止。在稅款結清之前,妳不能離開這個國家。

8.取消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填寫《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通知納稅人持《被查封貨物、貨物、財產清單》或者《扣押貨物、貨物、財產專用收據》辦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續。需要解除暫停支付的,應當填寫《解除存款暫停支付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解除暫停支付措施。

9.立案

稅務稽查人員在對未立案的納稅人進行檢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已達到立案標準的,應當立即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案手續,並按案收費。

立案標準:

(1)偷稅、漏稅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非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造成稅收損失的;

(二)沒有本條第壹款所列行為,但補稅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三)印制、偽造、倒賣、非法開具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或者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四)其他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

10.簽證

稅務檢查人員在稅務檢查中應當認真填寫稅務檢查工作底稿,並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文件、證明材料和註明來源的資料;檢查結束時,應當向被檢查對象說明檢查結果和主要問題,並進行核實和聽取意見。

稅務稽查人員在稽查稅務賬目時,應如實逐壹記錄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賬目、會計憑證、涉案金額等明細情況,全面反映稽查工作情況。制作稅務檢查底稿和稅務檢查簽證單,在檢查結束時,交由被檢查對象相關負責人逐壹核對,證明無誤後簽字蓋章。稅務檢查審理是在檢查的基礎上,由專門機構或人員認定事實,審查認定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作出審理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或稅務檢查結論的活動過程。

稅務稽查審判應當由專門的審判機構和專職審判人員辦理。必要時,組織有關稅務人員進行聯合檢查。

處理人:

壹、簡易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簡易程序,在下達《處理決定書》前告知當事人,並聽取申辯和陳述的行政處罰程序。

B.壹般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的,應當向現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有申辯和陳述的權利。否則,他們將被視為放棄他們的權力。

C.聽證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含)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含)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執行員應當將稅務處理決定送達被檢查對象,並監督其執行。被檢查對象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執行員可以填寫稅收保全措施審批表,經縣級以上局局長批準後,對被檢查對象依法采取稅收強制措施,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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