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就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從法律進行論證,提供法律依據;
(二)草擬、修改、審查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系活動中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和規章制度;
(三)辦理企業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代理企業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行政復議;
(五)參加經濟項目談判,審查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
(六)提供與企業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業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展外向型經濟,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加強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中的有關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八)協助企業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九)對企業內部的法律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
(十)其他法律事務。第四條 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由企業與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下同)簽訂聘應合同、協議。第五條 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由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並盡可能滿足企業對律師的指名要求。
必要時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師組成法律顧問團(組),法律顧問團(組)可以設首席法律顧問。
未經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義擔任企業法律顧問。
律師助理人員不得獨立擔任企業法律顧問,但可以協助律師做法律顧問工作。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與企業之間簽訂的聘應合同、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雙方法定名稱、指派律師姓名;
(二)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範圍、工作方式;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雙方***同遵守的原則;
(五)法律顧問費數額、支付方法;
(六)合同、協議中止、變更和解除;
(七)合同、協議有效期限;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聘應合同、協議必須加蓋聘應雙方公章,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第七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常年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與企業簽訂以壹年或壹年以上的聘應協議,在協議期限內,受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以法律顧問的身份為企業提供協議範圍內的法律服務。協議期滿,法律顧問關系即終止,繼續聘應的,重新簽訂協議。
(二)專項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可以與企業簽訂辦理某壹法律事項的聘應協議,該法律事項辦結,法律顧問關系即終止。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對外可稱為律師,也可稱為企業的法律顧問。第八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聘應合同、協議、應載明律師享有如下權利:
(壹)查閱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企業文件和資料;
(二)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三)列席企業領導人召集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四)獲得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第九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由律師事務所依據《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律師業務收費標準》向企業收取費用。第十條 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及時承辦顧問單位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認真履行職責。第十壹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現顧問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糾正。第十二條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應根據合同、協議規定和企業的委托授權進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權限。第十三條 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不得從事有損於聘請單位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對立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