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法性。司法幹預本質上是“法律適用”的過程。(1)司法幹預的範圍是合法的,即司法機關可以幹預到什麽程度,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幹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幹預的情形,司法機關不得幹預,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禁止”。(2)司法幹預的程序性。即司法幹預要遵循法律程序。(3)司法幹預的裁決具有權威性。司法介入是通過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最終裁決。這是壹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這個裁決應該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任何壹方都應該執行,不得違抗。
3.邊緣。司法幹預的邊界意味著不是所有有爭議的問題都應該由司法機關幹預。這種邊界應該受到合法性的限制,在邊界之外,司法不應該介入。
4.最終解脫。司法救濟是當事人最終救濟的壹道門檻。當其他救濟方式無法有效解決糾紛時,司法幹預應該是最後的救濟方式。當然,司法幹預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但司法救濟也在壹定程度上受到司法幹預消極性的影響,所以司法幹預的救濟是相對的,不能絕對保護當事人的全部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