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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幹預是什麽意思?

司法幹預本質上是“法律適用”的過程。實踐中,當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有救濟途徑,否則“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救濟途徑有很多,如私力救濟、行政權力救濟、司法介入救濟等。但是,當其他救濟方式無法有效解決糾紛時,司法幹預應該是最後的救濟方式。就公安機關的職能而言,具有雙重屬性,但當其為刑事偵查機關時,則體現了司法機關的職能(刑事檢察);但其作為政府部門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時,體現了行政機關的職能。這不同於法院、檢察院單純作為審判機關或公訴機關履行司法機關的職能。司法幹預的法律特征:1,消極性。就民事糾紛的解決而言,司法是被動的,也叫被動,即司法介入的啟動不是主動的,而是被動的等待,即置之不理。

2.合法性。司法幹預本質上是“法律適用”的過程。(1)司法幹預的範圍是合法的,即司法機關可以幹預到什麽程度,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幹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幹預的情形,司法機關不得幹預,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禁止”。(2)司法幹預的程序性。即司法幹預要遵循法律程序。(3)司法幹預的裁決具有權威性。司法介入是通過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最終裁決。這是壹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這個裁決應該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任何壹方都應該執行,不得違抗。

3.邊緣。司法幹預的邊界意味著不是所有有爭議的問題都應該由司法機關幹預。這種邊界應該受到合法性的限制,在邊界之外,司法不應該介入。

4.最終解脫。司法救濟是當事人最終救濟的壹道門檻。當其他救濟方式無法有效解決糾紛時,司法幹預應該是最後的救濟方式。當然,司法幹預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但司法救濟也在壹定程度上受到司法幹預消極性的影響,所以司法幹預的救濟是相對的,不能絕對保護當事人的全部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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