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代科技手段的應用
在信息化高度發達的今天,法院可以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找到被執行人。比如,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利用大數據、人臉識別等技術定位、跟蹤被執行人的行蹤。此外,法院還可以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查找被執行人的下落或者查封其財產。
二、財產線索查詢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會主動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包括通過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了解被執行人的情況,向金融機構、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等。壹旦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將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確保司法羈押的有效執行。
第三,協助落實通知。
為了加強對被執行人的查找,法院還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這些部門包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壹旦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這些部門會積極協助法院查找被執行人,必要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四,強化執行
在查找被執行人的過程中,法院會加強執行,保證司法羈押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對故意逃避執行的,法院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並視情節輕重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總而言之:
司法羈押中的法院找不到人時,法院會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查詢財產線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尋找被執行人。同時,法院將加強執行力度,確保司法羈押的有效實施。這些措施旨在維護司法權威和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