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上述程序後,國有資產轉讓正式進入轉讓交易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但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除外,上市股份轉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產權轉讓方委托經紀機構簽訂產權交易委托合同;
壹般應向產權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受理:(1)申請;(2)轉讓方和目標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三)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4)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產權轉讓審批機關同意產權轉讓的批復;(五)目標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公司章程;(六)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項目審批表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七)轉讓標的企業的審計報告;(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九)不涉及向管理層轉讓國有產權的承諾函;(10)產權交易委托合同;
掛牌公示產權轉讓公告內容:(1)產權轉讓標的基本信息;(二)交易條件;(三)受讓方的資質。(四)與產權標的有關的重要信息;(5)招標方式的選擇;(六)產權交易保證金的設定;(七)延期協議;
確定轉讓方式:(1)拍賣;(2)投標;(3)網上競價;
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合同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1)交易雙方的名稱和住所;(2)目標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3)目標企業轉讓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四)目標企業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方案;(五)轉讓方式、價格和支付條件;(六)產權的交付;(7)相關稅收負擔;(八)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的條件;(九)違約責任和合同爭議的解決;(10)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八)對國有產權轉讓公開掛牌程序發表意見;(九)對國有產權轉讓作出結論性意見;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