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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有哪些企業遺屬補貼相關政策?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和省直各部門:

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後,由於基本工資結構的變化,需要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貼的相關政策。經研究,現將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補貼原則

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死亡後,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根據其遺屬的實際情況,按照“困難大的多補貼,困難小的少補貼,困難不大的不補貼”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貼。

二、補貼對象

(壹)死者生前依靠其扶養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扶養死者的被扶養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申請遺屬生活困難定期補助金:

1.父親年滿60周歲,母親年滿50周歲,或者經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父母是指有撫養關系的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撫養死者的被撫養人參照執行。

2.配偶已滿60周歲,女已滿50周歲(或經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未再婚。

3.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已滿18周歲且仍在高等院校學習(不含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或經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子女是指有扶養關系的出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4.死者兄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已滿18周歲且仍在高校就讀(不含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或兄妹經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尚未結婚的。

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異父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是相互依賴的關系。

(二)領取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自行實施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就業或參軍;

2.被他人或組織采用;

3.受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4.死了。

第三,補貼標準

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遺屬,在遺屬戶籍所在地縣(區)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礎上,按月發放壹定系數。

計算公式為: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系數。

(1)具有城鎮戶籍的遺屬,計算系數為1.3;戶籍在農村的遺屬,計算系數為1.2。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分別按以下標準實行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因公犧牲人員的遺屬,計提系數為2.0;

2.戶籍在城鎮的無依無靠的孤寡幸存者計算系數為1.5,戶籍在農村的為1.4;

3.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同誌遺屬,計算系數為2.4;

4.65438+7七月0937到65438+2九月0945,計數系數為2.2;

5.1945年9月3日至0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同誌遺屬,計發系數為2.0。

(三)享受定期補助的遺屬遇有疾病、災害等特殊困難,可以向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申請臨時補助,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給予臨時補助。

(四)享受定期補助的遺屬戶籍在四川省外的,其戶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超過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標準的,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標準計發。

四。相關政策

(壹)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遺屬,有生活來源,且月收入達到或超過本通知第三條第(壹)、(二)項規定的補助標準的,不給予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月收入低於補助標準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補足。

(二)死者家屬應當依法履行相互贍養、扶養和撫養義務。

(三)男(女)工死亡後,子女的生母(父)有經濟來源的,收入標準為職級工資制辦事員崗位工資、二十五級二級工資、遺屬戶籍所在地縣(區)級機關公務員辦事員生活補貼之和。如果孩子的親生母親(父親)的年平均收入超過這個收入標準,超過的部分作為死亡孩子的生活費。收入低於此收入標準的,子女生母(父)的收入不計入死者子女生活費,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遺屬生活費。

(四)死者父親或者母親符合本通知關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規定的,死者父親或者母親配偶的收入按照前款規定的收入標準計算。收入超過這個收入標準的,超過部分作為死者父親或者母親的生活費,比照遺屬生活費標準,不足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補足;收入低於此標準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五)死者為非獨生子女的,在計算其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時,應當根據死者父母、兄弟姐妹的實際情況,按照合理分擔的原則辦理。死者有成年子女的,在計算其配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時,應當根據死者成年子女的實際情況,按照合理分攤的原則辦理。

(六)本通知所稱收入,是指下列各項收入的總和:

1.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及其他勞動收入;

2.退休(職)費、撫恤金、救濟金和補助金;

3.其他固定收益。

(七)遺屬生活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死者基本工資(基本退休(職)費)。2006年,對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前死亡的人員,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人數和標準計算的補助總額,超過死者生前基本工資(基本退休(職)費)的,限額可適當放寬。其中,死者參加1993勞改,但未參加2006年勞改的,不得超過死者生前基本工資(基本退休(職)費),300元;參加1985勞改但未參加1993勞改的,不超過死者基本工資(基本退休(職)費)500元;未參加1985勞改的,不超過死者基本工資(基本退休(職)費)550元。

(八)在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和熟練期內死亡的人員,其遺屬不享受生活困難補助。因公死亡的,對符合條件的遺屬,按照本通知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九)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生變動的,由變動後的單位承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申請和發放;死者生前所在單位被撤銷的,由原單位接收(代管)機構承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申請和發放。

(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遺屬需要申請、增加、減少或者停發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應當及時向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報告,並在情況發生變化的次月起變更發放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11)遺屬的定期或臨時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在“個人和家庭補助”科目的“生活補助費”中支付,不得占用機關工作人員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川人函[1981]053號,川人發[1981]033號,川人發[1985]42號,川人發[1986] 65438+

參考資料:

四川省人事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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