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所稱節能,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和經濟結構合理化,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第二章節能管理制度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主管部門和重點用能企業應當有壹名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第五條省、地(市)兩級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研究、審議和落實國家節能工作方針的有關政策措施,討論和解決節能工作的重大問題,安排和協調節能工作。第六條省、地(市)、縣應當建立健全節能工作辦公室。人員編制應根據實際能耗、節能任務的大小和現有人員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節能工作辦公室是在地方政府領導下管理節能工作的綜合部門,其日常工作在經濟計劃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第七條年消耗壹百萬噸標準煤以上(含壹百萬噸)的廳局應當建立健全專職能源管理機構,年消耗壹百萬噸標準煤以下的廳局應當有專人管理節能工作。
省、地(市)能源供應部門應建立節能管理機構。第八條各級節能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本地區節能技術政策和改造計劃;組織和指導節能技術的開發和技術改造;檢查督促下屬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加強節能管理,統籌規劃、協調節能工作;完成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節能事宜。
各部門能源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執行國家有關能源的政策、法規、標準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業節能技術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和指導下屬企業和下屬能源管理部門的節能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和定額管理工作;檢查督促用能單位加強節能管理,定期發布和交流能源消耗信息,統籌協調節能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節能事項。第九條年耗標準煤5000噸以上(含5000噸)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機構,年耗標準煤5000噸以下的企業應當指定部門負責,並有專人管理節能工作。
企業的節能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地方、部門頒發的有關規定;合理分配和利用能源,提高節能科學管理水平;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節能技術措施,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完成節能任務。第十條節能技術服務中心在提供節能技術指導和服務的同時,根據節能管理機構的委托,對所轄區域的生產生活用能情況進行檢查和監測,組織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技術鑒定和推廣應用。
有條件的地方,經批準後,節能技術服務中心可以承擔節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第三章節能管理基礎工作第十壹條省、地(市)、縣統計局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會同能源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做好能源統計工作。
企業應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並按隸屬關系定期向統計部門、主管部門和能源供應部門報送能源統計報表。中央和省屬企業應抄送當地節能管理部門。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匯總後,抄送節能管理部門。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能源計量器具設備普查和管理辦法》和《工業企業計量升級辦法》的要求,配備能源計量器具,並定期進行檢測和維護,確保各類器具正常運行和計量準確。綜合配置率、器具合格率和能源計量率應分別達到95%、85%和90%。第十三條認真宣傳和執行國家能源標準。省級和地方標準計劃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能耗標準,或引進國外切實可行的能源標準,並在近期重點制定產品能耗標準和節能產品標準。企業應執行能源標準。第十四條企業應當開展能源普查,做好能源平衡工作。年消耗1萬噸標準煤(含1萬噸)以上的企業,應在1990年前全面完成能源平衡工作。年消耗1萬噸標準煤以下的企業,應當完成主要用能設備的熱平衡、電量平衡和水平衡。其測試面應占總能耗的75%以上。各企業要定期分析能耗情況,組織會商,研究對策,及時落實。逐步開展能源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