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四川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四川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維護公***安全和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銷售、使用及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最大起飛重量大於0.25千克(含0.25千克),並從事非軍事、警務和海關飛行任務的航空器。第三條 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發展、分級管理、規範運行的原則。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工作的統壹領導,建立軍地相關部門信息***享和協同聯動機制,協調解決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重大問題。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分級聯動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民用無人機實施安全管理。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監管、工商、海關等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五條 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民航部門)負責對民用無人機和從事民用無人機活動的單位、個人進行實名登記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登記註冊及監督管理平臺,配合飛行管制部門及時查處空中違法違規飛行活動。

民用無人機的實名登記和監督管理信息與飛行管制部門、公安部門***享。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公安機關會同飛行管制、民航部門加強空域、航空器及飛行活動管理,對民用無人機違法違規飛行活動進行查處。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對民用無人機研制生產者及其產品進行統計、管理,對民用無人機無線電頻率、臺(站)進行管理。

(三)工商部門負責對民用無人機生產經營者的登記註冊,配合公安等部門對違法違規的生產銷售行為進行查處。

(四)安全監管部門將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目標考核,配合公安等部門做好對民用無人機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五)海關依法對進境的民用無人機(包括散裝組件)進行監管。第七條 機場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飛行管制部門、民航部門及機場管理機構做好下列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防控處置工作:

(壹)向社會發布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公告,明確機場凈空保護區及民用無人機禁飛區域具體範圍(四角定位坐標及四至界線)、凈空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及違法違規飛行舉報獎勵電話等內容;

(二)建設相關地面設施,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及民用無人機禁飛區邊界、路口等重點區域設置警示標識牌;

(三)做好機場周邊區域巡防巡控,維護航行安全和運行秩序,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飛行活動;

(四)配合飛行管制部門、機場管理機構建設民用無人機識別防控技術體系,實現對違法違規飛行無人機的技術防控。第八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民用無人機生產標準規範,保證其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民用無人機上安裝飛行控制芯片、設置禁飛區域軟件,采取防止改裝或者改變設置的技術措施。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民航部門規定對其民用無人機產品的名稱、型號、空機重量、最大起飛重量、產品類型和購買者姓名、移動電話等信息進行登記;在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和產品說明書中,提醒購買者進行實名登記,警示不實名登記擅自飛行的危害和後果,並提供登記標誌打印材料。第十條 民用無人機所有者應當按照民航部門規定登記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產品型號、產品序號、使用目的;單位應當登記單位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完成後,在民用無人機上粘貼登記標誌。

民用無人機發生出售、轉讓、損毀、報廢、丟失或者被盜等情況,原所有者應當及時註銷原登記信息。變更後的所有者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登記信息。

禁止改裝民用無人機的飛行硬件設施或者改變出廠飛行性能設置。第十壹條 民用無人機所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民用無人機行業協會、俱樂部、培訓機構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制度建設,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指導,建立會員情況信息統計及安全管理檔案制度。

  • 上一篇:稅務辦稅人員實名認證怎麽辦理
  • 下一篇:速派奇車業有限公司的發展歷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