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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和基層供銷社繳納工商所得稅稅率的具體規定。

第壹條為了貫徹中央集中資金、保證重點建設、平衡稅負、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政策,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財政部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和基層供銷社工商所得稅稅率的規定》,本著區別情況適當減免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具體規定。第二條全省農村社隊企業和基層供銷社征收的工商所得稅,按照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取消原按比例稅率和起征點征收所得稅的規定。第三條下列利潤可免征工商稅壹年:

(壹)初創期經營困難、需要稅收扶持的新型農村企業實現的利潤(不包括生產煙、酒、糖、手表、棉紗、鞭炮、煙花的利潤);

(二)供銷合作社籌集資金新建的冷庫、倉庫、運輸、通訊等商品流通所需的基礎設施的利潤。第四條對下列利潤,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工商所得稅確有困難,需要稅收支持的,可以在壹年內減征百分之壹至百分之五十的工商所得稅:

(壹)農村社隊企業經營礦山(包括煤礦)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利潤;

(二)農村社會企業和基層供銷社從事碾米、磨粉、軋棉、棉籽脫皮和榨油等的利潤;

(三)農村公社企業和基層供銷社對農副產品進行分揀、挑選、冷凍、曬幹、切片、粉碎、腌制和儲存的利潤;

(4)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工商所得稅有特殊困難的農村社隊企業和基層供銷社實現利潤。第五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減征、免征工商所得稅的,由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從事飲食、服務、修理行業的農村社隊企業和基層供銷社,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工商所得稅後,所得稅負擔率高於20%的,暫減按20%征收;不足20%的,按八級累進稅率征收。第七條城鎮知識青年下鄉舉辦的集體企業,壹律按八級超額所得稅率繳納工商所得稅。城鎮農村知識青年開辦的集體企業,其減免稅措施仍按待業青年減免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在農村或城市郊區開辦的集體企業繼續免征工商稅,直至1985年底,從1986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工商所得稅。第八條在革命老區(革命老區的認定仍按原省發改委[1979]94號文件規定的劃分標準執行)和民族地區的社隊企業,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工商營業稅有困難,需要扶持納稅的,應適當放寬照顧,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民族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民族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第九條對農村社隊企業和基層供銷社,繼續執行現行減免工商所得稅和工商統壹稅的規定。第十條本具體規定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具體規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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