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省外企業入川從事建築活動,必須按規定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川備案後,再到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未辦理備案的省外企業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六條 省外企業在川從事建築活動應在川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並持下列資料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壹)企業註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出省從事建築活動專用介紹信。
(二)省外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件。
(三)省內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頒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四)在川分支機構(分公司)負責人任命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職稱證或執業資格證書。
(五)在川分支機構(分公司)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身份證、職稱證、執業資格證書及執業印章鮮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證明。
(六)企業註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不良行為記錄證明。
(七)在川分支機構(分公司)經營場地證明。
(八)《四川省省外企業入川從事建築活動備案申請表》。
(九)備案要求的其他資料(見附件)。
第七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第七條要求審查合格後,頒發《四川省省外企業入川從事建築活動備案證》。《四川省省外企業入川從事建築活動備案證》有效期為壹年。有效期從發證之日起計算。期滿後,其備案證自行失效,如需繼續開展相關業務,應重新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