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環保部通報新修訂的《環保法》4個配套辦法。作為落實新《環保法》54項配套措施的壹部分,與新《環保法》壹起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這4個配套辦法,將有助於各級環保部門將新法賦予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實處。這4個配套辦法分別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汙者)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和督促排汙者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等相關信息。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實施查封、扣押,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汙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汙者),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時,應當責令排汙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限制生產延期情況和解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日期等相關信息。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第壹條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願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部門的行政經費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