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通字〔2010〕21號
關於認真貫徹實施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中央管理的金融機構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2010年3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辦發〔2010〕9號)。與之配套銜接,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中組發〔2010〕8號)。建立和實施上述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健全幹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進壹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學習培訓在先、嚴格貫徹執行、加強督促指導、務求取得實效的總體要求,切實抓好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的貫徹實施。為此,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認真開展學習培訓
1、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要及時將“四項監督制度”轉發到縣壹級,中央和國家機關單位要轉發到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省、市、縣三級黨委組織部要將“四項監督制度”連同測試題分送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班子所有成員,督促他們認真學習掌握並進行自我測試(各地區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給領導幹部的函參考樣稿及測試參考題附後)。
2、切實抓好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組織人事幹部的學習培訓。近期,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組織壹次專題學習討論。要將“四項監督制度”列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主體培訓班次的學習內容,有計劃地組織培訓。要將學習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特別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情況,列為2010年度縣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壹項重要內容。各地各部門組織開展專題學習討論和培訓(包括培訓計劃)情況,於2010年5月底前形成專題材料報上壹級黨委組織部門。
3、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負責人與縣委書記開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專題談心談話時,要將學習執行“四項監督制度”作為重要內容,並就認真貫徹執行提出明確要求,進壹步增強縣委書記貫徹執行“四項監督制度”的自覺性。
4、各地區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通過問卷測試等方式督促廣大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學習“四項監督制度”。中央組織部將適時在各省(區、市)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抽選壹部分地(廳)級、縣(處)級領導幹部,通過調研座談、電話訪談、問卷測試等方式,了解各地區各部門領導幹部知曉“四項監督制度”主要內容情況,對知曉程度明顯偏低的單位,將約請有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負責同誌談話,進行提醒督促。中央巡視組將通過適當方式了解被巡視地區和部門的幹部知曉“四項監督制度”情況,並對談話對象進行問卷測試。
5、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內部刊物、基層黨建工作手機信息系統等多種渠道,大力宣傳出臺“四項監督制度”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以及本地區本部門學習執行“四項監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各地各部門開展新聞宣傳情況,按照要求匯總填表報送中央組織部幹部監督局(匯總表樣表見附件1)。
二、紮實抓好貫徹實施
(壹)認真抓好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貫徹執行
6、要進壹步拓寬和暢通選人用人問題舉報渠道。今年上半年,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要開通網上舉報。對群眾舉報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或實名舉報的違規用人問題,以及工作中發現、新聞媒體反映的違規用人問題,都必須進行認真調查核實。
7、要充實選人用人問題查核力量。根據需要建立政治素質好、熟悉查核工作的協查員隊伍,切實加大查核工作力度,查實壹起、處理壹起、追究壹起。進壹步完善和落實舉報查核工作責任制,認真執行立項督查制度,每壹件舉報的受理、查核都要明確主要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查處情況報告要由主要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署名。對轉由下壹級組織人事部門調查處理的選人用人問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按壹定比例進行復核。
8、對查處的嚴重違規失責用人問題,要及時進行通報,以典型案件的查處通報推動責任追究制度的切實執行。違規用人問題查處情況報告要明確提出是否進行通報的意見,不進行通報的要作出說明。省部級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每半年要將本地區本部門受到責任追究人員及通報情況匯總填表報送中央組織部幹部監督局(匯總表樣表見附件2)
9、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按照規定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在選人用人上存在失職問題的,要及時做出嚴肅處理。建立與紀檢監察機關定期溝通機制,及時了解掌握應當由本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調查的幹部“帶病提拔”情況。調查工作壹般要在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幹部作出處分決定後壹個月內開展。未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要作出說明;不進行調查處理的,要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10、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和實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辦法,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幹部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要將制定和落實記實制度情況列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檢查內容。不認真落實記實制度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11、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抓緊制定受理審核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操作規程,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建立和落實受理審核工作責任制。
12、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未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答復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報告事項,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對違反規定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要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3、要定期對受理審核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從中發現規律性、苗頭性問題,研究提出加強幹部管理監督的措施。省部級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每半年要交將受理審核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匯總填表報送中央組織部幹部監督局(匯總表樣表見附件3)。
(三)全面推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壹報告兩評議”制度
14、今年上半年,中央組織部將在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機構和高等學校部署開展“壹報告兩評議”工作。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及早研究,統籌安排,從本年度起,在各級有幹部任免權的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全面實行“壹報告兩評議”制度。
15、切實用好“壹報告兩評議”結果。“壹報告兩評議”結束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根據評議結果和幹部群眾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分類反饋,鼓勵先進,鞭策後進。對較差的單位,要明確提出整改、提高的要求。
16、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幹部群眾對選人用人問題反映強烈的地區和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將其列為重點抽查對象,派出檢查組或者結合巡視工作,對其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重點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17、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中“不滿意”率較高的幹部,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督促有關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分析,並與幹部本人進行談話提醒。對“不滿意”率超過30%的,應要求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並根據情況作進壹步調查處理。必要時,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直接進行調查處理。
(四)深入開展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
18、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要抓緊研究制定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細化程序步驟,明確責任分工,切實執行到位。中央和國家機關單位要參照《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有幹部任免權的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工作操作規程。
19、對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均必須對其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進行離任檢查。各級黨政機關有幹部任免權的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離任,也要進行離任檢查。各省(區、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單位開展離任檢查情況,每半年匯總填表報送中央組織部幹部監督局(匯總表樣表見附件4、附件5)。
三、切實加強督促指導
20、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通過召開片會、專題調研、專項督查或結合巡視,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情況,並將貫徹實施情況列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21、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關註輿情、及時應對。積極通過新聞媒體宣傳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的做法和成效,引導群眾積極參與監督。建立輿情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對媒體特別是互聯網反映的選人用人問題,應在第壹時間作出反應。對反應遲緩、應對不力、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22、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執行中遇到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對執行中需進壹步明確的具體政策問題,由中央組織部或中央組織部商中央紀委研究提出具體答復意見,作出政策解釋。“四項監督制度”實施壹年後,中央組織部將對“四項監督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附件:
1、“四項監督制度”及貫徹實施宣傳情況匯總表(樣表);
2、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情況匯總表(樣表);
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匯總表(樣表);
4、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情況匯總表(樣表壹、二);
中***中央組織部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