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登記表(適用於單位納稅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提供兩份)。
政策基礎: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墮落納稅人涉稅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納稅人報送涉稅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0]106號)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政策基礎:
同上。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政策基礎:
同上。
(四)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的復印件。
政策基礎:
同上。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政策基礎:
同上。
(六)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應當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7)改制企業還應提供改制相關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8)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應提供:
——生產企業基本信息表。
——生產設備和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的名稱、產品標準和用途。
(9)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商務部門批準的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0)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還應提供:
——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自有房產的,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出租房屋的,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首席代表(負責人)的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有關決議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基面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即時辦結;不符合的,應當當場壹次性提示補正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政策基礎: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納稅服務和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國稅發[2014]6號)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2)錄入稅務登記證內容和稅務登記信息,按照規定程序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轉入下壹環節。
政策基礎:
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3)當場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並提醒納稅人領取發票、申報納稅、認定相關資質的流程。
政策基礎:
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4)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指定聯系企業和成員企業的,納稅人需填寫《指定聯系企業名單信息表》。
(根據大企業部意見補充)
(5)已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註銷工商登記,需要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使用原納稅人識別號簡化材料提交。
政策基礎:
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升級規格
(1)提供無表單服務。
政策基礎:
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2)提供互聯網稅務登記預申請服務。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納稅服務和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納稅服務的通知》(國稅函〔2014〕298號)
(3)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或當地稅務機關受理後,由受理方辦理並核發稅務登記證,納稅人無需向對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納稅服務和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合作的意見》(國稅發[2011]77號)
(4)設立登記同時辦理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印花稅征收方式認定和普通發票種類核定。
政策基礎:
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5)提供在線自動編碼服務。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納稅服務的通知》(國稅函〔2014〕29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稅總函[2065 438+04]545號)
(6)提供“三證聯辦”、“壹證三碼”服務。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納稅服務和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壹”改革的意見》(國稅發〔2065〕152號)
(7)提供同城共同服務。
政策基礎:
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