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視頻監控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第三條 管線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信息***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管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有關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轄區內管線管理工作。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管線綜合協調機制的牽頭單位,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統籌管線和綜合管廊的建設管理,負責管線建設的綜合驗收和檔案歸集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線的規劃和數據信息管理,統籌管線的空間布局和年度建設計劃,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做好管線檔案的歸集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電力、熱力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
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廣播電視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
通信行業管理機構負責通信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公安、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行政審批、交通運輸、水利、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管線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負責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保障管線安全運行。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的行業監管,組織實施管線安全專項檢查和日常督查工作。第七條 鼓勵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進管線信息化建設,提高管線集約利用與數字化、智能化、可視化管理水平。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毀、侵占、破壞管線。
鼓勵舉報損毀、侵占、破壞管線的行為。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調查處理。第二章 管線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統籌各類管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各專業管線的空間布局、敷設方式、建設時序、保護範圍、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綜合管廊的建設區域和布局等內容。第十條 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發展規劃,按照規劃技術要求,組織編制管線專項規劃。第十壹條 管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編制應當堅持集約利用空間,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生態環境等需求。
管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園林綠化、生態空間保護區域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管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第十二條 各類專業管線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規範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主幹道管線優先敷設於人行道、非機動車道、道路兩側綠化帶下;
(二)沿道路建設的管線,走向應當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交叉和互相幹擾;
(三)新建管線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規劃用地;
(四)道路兩側沿線的地下管線支管應當敷設至道路規劃紅線壹米外,排水管線末端應當設置支管檢查井;
(五)在管線本體或者規定位置設置管線標識,高危管線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誌,非金屬地下管線設置示蹤線等輔助探測裝置;
(六)附屬設施的設置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七)除特殊規定外,同壹性質的管線應當合並建設。第十三條 依附既有橋梁規劃建設管線的,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征詢橋梁主管單位意見。橋梁設計階段,橋梁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管線綜合規劃預留管線所需要的空間。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綜合管廊。
舊城區應當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軌道交通建設、舊城更新、河道治理、道路改建擴建等要求,統籌規劃綜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