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社會信用應用與獎懲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安全、必要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統籌推進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業務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公***信用信息中心具體負責社會信用信息***享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協同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守法履約的意識和水平,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行業信用規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加強自身信用管理。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結合不同年齡學生特點,對學生開展誠信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和各類新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的宣傳、引導、監督作用,弘揚誠信文化和契約精神。第八條 鼓勵社會各方***同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誠實守信意識,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環境。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社會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公***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公***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企業事業單位等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反映社會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社會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和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產生並依法采集或者獲取的,可用於識別社會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第十條 市公***信用信息中心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建立社會信用主體的信用檔案。信用檔案用於記錄社會信用主體的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第十壹條 社會信用主體的身份識別信息、登記信息、戶籍信息、教育信息等應當作為基本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第十二條 社會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正面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壹)黨政機關、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掌握的相關主體受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與誌願服務、無償獻血、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經授權的市級以上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信息;
(四)應當記入信用檔案的其他正面信息。第十三條 社會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負面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壹)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
(二)欠繳依法應當繳納的稅費、基金的信息;
(三)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利益的信息;
(四)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
(五)適用壹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違法行為輕微或者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除外;
(六)被監管部門處以市場禁入或者行業禁入的信息;
(七)發生學術造假、考試作弊行為等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八)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汙染等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九)拒絕、逃避兵役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的信息;
(十)惡意訴訟或者妨礙公務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信息;
(十壹)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十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十三)國家、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負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