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招標(3)投標(4)開標、評標、定標(5)處罰(6)附則:總則的基本內容如下:
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活動。
前款所稱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
第三條建設項目符合《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貨物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招標人依法負責工程建設貨物招標投標活動。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時,未納入總承包範圍的貨物符合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依法組織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納入總承包範圍的貨物符合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施工企業總承包的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依法組織招標。合同中應規定雙方的風險和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總承包人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招標代理服務費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機構和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路、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按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建設工程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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