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解散、破產的,清算組或者破產管理人在接管後應當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具備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履行應急處置與事故報告義務,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同推進安全發展。第五條 建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誠信體系,加大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行為的懲處力度,並納入本市公***信用信息系統。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除按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發包(出租)管理等規章制度外,還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並落實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壹)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和監督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分級管控制度;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制度;
(五)危險作業、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情況公示制度;
(九)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制度;
(十壹)安全生產隱患報告獎勵制度;
(十二)特殊時段領導帶班制度;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七條 大中型企業、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小微企業應當設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安全生產決策管理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決策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制定、實施加強和改進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壹致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均為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黨政同責”的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壹)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獎懲;
(二)組織制定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加強對下屬獨立法人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五)依法不需要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小型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