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港口的管理及其相關活動不適用本條例,按照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本市港口管理實行壹港壹政、科學規劃、市場運作、規範服務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對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以及海事、海關等有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港口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港口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資源,調整優化港口功能結構,優先建設專業化的公***服務港口設施,促進港口設施、生產要素整合,加快建設完善以鐵路運輸為主、多種運輸方式有機結合的港口集疏運體系,發展集約化、專業化、現代化港區。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對港口投資人和經營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七條 鼓勵應用先進適用的環保技術,優先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設施設備,建設節能、降耗、減汙、增效的綠色港口。
鼓勵應用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新壹代信息技術,與港口業務深度融合,建設智能監管、智能運營、智能服務的智慧港口。第二章 港口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港口總體規劃。編制港口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貫徹“壹港雙城”戰略部署,體現港口可持續發展原則,發揮港口的龍頭帶動作用,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留足港口建設用地,建設世界壹流綜合貿易大港,實現港產城融合發展。
編制港口總體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海事等管理部門(機構)、軍事機關的意見,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九條 港口總體規劃應當經依法審查批準後實施,需要修訂或者調整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禁止違反港口總體規劃建設任何港口設施,禁止在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影響港口總體規劃實施或者港口功能發揮的其他設施。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在編制港口周邊區域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優先考慮發展港口物流和臨港工業功能。第十壹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港區內的土地和水域,或者建設跨越、穿越港區水域陸域及其上下部相關空間的設施,應當依法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相關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過程中,應當征求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門意見。第十二條 在港區周邊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他開發項目,可能引起港口岸線及港區水域陸域、通航水域、航道、錨地的水文、地形、地貌變化,從而影響港口總體規劃實施的,或者有礙港口建設、生產和安全的,市、沿海縣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征求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項目開發單位在進行施工或者開發建設前,應當制定相應的預防方案,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第十三條 在港口總體規劃範圍內建設港口設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依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手續,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權。港口岸線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或者改變岸線用途、超過期限繼續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延續手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 因港口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工程項目建設等需要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向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書,包括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期限、範圍、功能等事項;
(二)工程建設項目的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三)港口岸線使用方案;
(四)使用期滿後的恢復方案。
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申請後,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