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善於總結的民族,必然會建設壹個發展成本最低的社會,壹個健忘的民族,只能在壹個又壹個災難中掙紮。天津港危險化學品爆炸事故造成了極其嚴重的人員和財產損失,這不僅是我國罕見的特大事故,也是人類安全生產史上罕見的事故。這次事故的嚴重後果,無論是人為原因還是自然原因造成的,仍然反映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嚴重不足,甚至是失職和監管。這個事故不可能白發生。除了嚴肅問責,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吸取平時監管和事故應急的教訓,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壹次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問題的討論、總結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正確處理國家、公眾和企業主的利益關系,讓監管和執法回歸公正超然的本位。
在壹起特大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事件中,貪婪的企業主因追求私利,未能盡到法律規定的培訓、投資和管理義務,將其安全生產和環境風險轉嫁給國家和社會,有的受害者甚至失去了家庭。天津港爆炸事件中,企業允許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總類別和數量與實際類別和數量相差太大,導致爆炸事故擴大,事故危害加深,致使許多無辜的生命在本不該發生的事故中消失。從近幾年的事故處理來看,很多事故的應急和善後費用本應由違法企業承擔,但最後國家和社會竟然買單,這是極不合理的。在事故處理中,部分利益受到影響的群眾和公眾的合理訴求和期望因企業主賠償能力有限而難以滿足,政府不得不出面兜底,導致受災群眾、公眾和政府之間產生新的矛盾。原因在於地方政府及其監管部門對企業的無原則保護,導致違法行為日益猖獗。
“十三五”末,中國將可能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即制造業強國。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的幾年裏,中國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經濟增長處於戰略相持狀態。在當前經濟下行的情況下,壹些地區和行業偏離了“五位壹體”、綠色化、生態文明的發展路線,放松了對企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監管,造成了經濟增長占上風、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占下風的局面。為此,必須堅持糾正,堅持幾個不動搖,即堅持高質量、有效益的發展,堅持安全生產紅線和安全發展戰略,堅持環保和綠化紅線。各部門、各地方政府要在經濟下行中堅定決心,樹立科學發展觀、高質量發展觀、歷史發展觀、人文發展觀、法治發展觀,確保行政監察執法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回歸到客觀、公正、超然的軌道上來。
正確處理公眾與企業、公眾與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矛盾關系,重塑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執法公信力。
通過多起事故的發生,可以發現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生產評價存在重大缺陷。比如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明知公眾明顯有不同意見,卻選擇征求意見甚至弄虛作假,在報告中寫90%以上甚至100%的公眾同意。對於環境影響和安全隱患,大篇幅寫正面影響,少寫甚至不寫負面影響;為了安全距離,為了商業利益,壓縮它;對於監測數據,拖延和隱瞞不報的;調整不該調整的規劃。在這次天津港爆炸事件中,這些現象或多或少都存在。對於人民群眾要求民主參與的合理訴求和要求,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人員沒有合理引導和妥善解決,而是讓位於商業利益和與商業利益相關的官員腐敗利益的打壓甚至打擊,導致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監管執法缺乏公信力。以天津港爆炸為例,雖然監測數據定性相同,但天津市有關部門發布的空氣和水環境監測信息並不能被公眾所信任。相反,公眾更信任綠色和平組織發布的監測數據。行政監督缺乏公信力的尷尬局面值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視。
在監管執法中弄虛作假、護短的行為背後,普遍存在著官商勾結的* * *同體腐敗現象。壹些地方政府官員在灰色甚至非法利益的驅動下,以國家機關為借口,激化了民眾、企業和地方政府本可以有序解決的內部矛盾,甚至上升到民眾反黨的層面,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增加了上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最終善後的難度和成本。在壹起重大安全生產環保事件的查處中,大多能看到官企勾結的影子。這些矛盾和沖突表面上是公眾與政府、企業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實質上是公眾與腐敗分子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地方私利錯綜復雜,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難度大。廉潔的國家政權不怕大眾,而是貼近大眾。為解決權力腐敗問題,構建廉潔監督格局,國家下壹步應采取以下措施:
壹是通過制度建設,放開公眾參與的範圍,加強公眾參與的深度。國家完成經濟轉型,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後,將建立公眾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讓司法機關監督行政權力,防止其被腐敗分子濫用。
第二,加強國家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體系建設,把監督與人民社會監督結合起來;將被動監督執法和違法監督執法納入中央和地方紀委反腐的整體格局,統籌查處,重建監督執法公信力,讓政府、社會、公民、企業的關系進入良性循環。
盡快完善國家治理的權力結構,通過法治發揮人民的積極參與和監督作用。
政府、社會、公民和企業是壹個國家的基本組成部分。每個因素都有自己的作用和地位。如果強行讓政府代替社會的角色,把公權的自我管理和監督換成政府監管,角色就會越位甚至錯位,最終肯定會出問題。目前的壹些問題是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責任,沒有依法管理,必須改變。
在政策上,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的是承認社會和社會組織的地位,充分發揮其原有作用。為充分發揮社會和社會組織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安全生產法》分別確立了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制度。然而,相當多的地方政府不適應這種法治新常態的要求,仍然忽視了營造促進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氛圍。這需要下壹步通過加強各級政府的執政能力和責任來解決。
在法治方面,雖然環保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提高了罰款標準,但前者甚至設置了按日罰款、行政拘留、辭職、民事公益訴訟等有力手段。然而,這些嚴厲措施的實施只取決於公共當局的主動行動。如果地方政府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落實法律規定的嚴格監管職責和嚴格法律責任,社會也無能為力;如果官員應該引咎辭職,而他們的領導不讓,社會也無能為力;如果法院不提起訴訟,社會也無能為力。但是,中央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精力去糾正全國各級的所有違法行為,所以由於監督執法不力而導致法律沈睡的現象在現實中還是比較普遍的。壹些所謂的嚴格執法,往往夾雜著個人利益和情緒因素,使得情況更加復雜。有些人甚至認為,壹些地方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公平正義是公權選擇性賦予的,而不是依法正常獲得的。在黨的領導下,應妥善解決這壹現象,如建立和完善發揮社會參與和監督作用的體制和機制,建立行政處分、引咎辭職、接受訴訟和自動啟動行政問責的機制,使行政監督權以權利和其他權力制度化,公眾的公民權利可訴訟化,防止國家公共權力被地方利益和領導幹部的個人利益綁架而最終走樣。另外,自動啟動機制可以使系統正常執行,防止出現壹個企業出事,上千家企業開展大規模運動調查,引起企業反感的現象。
合理重構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在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的關系,加強基層監管人才和能力建設,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執法。
通過近幾年的觀察,壹些重特大事故發生後,國家安監總局、環保部都出臺了規範性文件,要求各地、各行業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不留死角。有時,他們甚至會派出暗訪或檢查組,這是非常強大的。但由於壹些地方沒有類似事件發生,沒有真實的事故痛苦,難以改變僥幸和懈怠的心理,導致專項整治行動難以深入到各個地區、各個行業的每壹個角落。在市縣甚至鄉鎮層面,壹些督查項目淪為正式項目,壹些專項檢查往往以文件形式主義收場,很難將督查和專項檢查的措施和要求全面落實到基層。比如某市花巨資建立的危化品監控物聯網,對每壹個危險源的監控和應急處置都設置了操作流程和內容,比如確定相應的疏散範圍、專家名單、救援物資倉庫、值班電話等。根據事故等級,確定自動事故報警的溫度。但壹撥急救電話,個別物資倉庫的值班電話居然不存在,可見地方監管的形式主義比較嚴重。為了解決環保工作中的上熱下冷現象,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壹是中央和地方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分工不科學,地方利益和決策管理自主權沒有得到充分尊重,地方積極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國家法律政策的有效執行和監督不足。目前國家為了減輕企業和公民的負擔,大力簡政放權,但基層並不買賬。主要原因是八項規定後,很多幹部不再熱衷於權力,而基層單位監督能力不足,監督責任下移,監督風險加大。壹些行政許可,比如安全生產培訓學校的許可,已經取消了,但是缺乏事中和事後的監管,不僅沒有提高培訓質量,反而監管失靈,這個後果由地方承擔。目前,中央和地方的矛盾非常復雜。主要原因是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時候,國家和地方沒有及時對制度進行適應性改革,導致經濟蛋糕擴大,制度建設跟不上。當政府要進行利益調整改革時,利益集團的強大阻礙難以撼動。因此,要把握好反腐、問責和幹部任免三大利器,按照國家監管與地方監管、上級考核與屬地負責的模式重新評估放權的效果,進行新壹輪電力改革,下放行政許可權和監督權,賦予中介組織技術服務權。同時,要集監管權、考核權於壹身,按照黨政共擔責任的原則,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維護地方積極性,充分發揮地方監管責任。
二是地方監管執法缺乏專業能力和條件,難以擔當全面、深入、嚴格執法的重任。省市縣三級安監幹部壓力大,責任重,有經驗的骨幹幹部往往留不住。在全國大部分地區,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部門領導成員中,專業幹部數量仍然較少,而調入的非專業幹部數量仍然較多,造成專業官員官僚化的不良現象,不符合專業監管部門的專業化要求。國家和省壹級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科技能力強,但離實際還很遠,而基層需要科技力量和裝備,但能力較弱。比如2013,西部某省會城市的八個區縣中,有四個區縣的安監幹部沒有壹個學安全生產的。即使他們在執法中借用了外腦,也難以保證監管執法的科學性和公正性,難以有效消除事故隱患。即使在其他條件較好的地區,壹些鄉鎮安全生產部門(單位)也缺乏監管人員,監管執法的工具也只有手電筒、口罩、頭盔和攝像機,缺乏簡單的技術分析手段。在條件差的地區,缺乏交通工具和技術監督設備,他們往往依靠鼻子嗅和手電筒照明等監督手段。這樣的條件和手段,如何保證對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有清晰的認識,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管?為此,下壹步必須加強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專業幹部的調配,加強技術裝備的配合,定期加強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執法監管的交流和培訓,加強對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考核。
第三,在危化品領域,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兩個重要的監管部門普遍相互提防,信息共享和執法難度大,導致監管盲區和隱患的存在。天津港危化品爆炸事件中,相關部門發言人並不了解危化品的具體信息。這種部門分割現象必須通過立法來糾正。比如對於環評、安評,要加強全面信息公開的建設;整合安全評價和環境評價的內容和程序,鼓勵壹個機構對同壹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和環境評價;搭建* * *監管信息平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環境監管信息溝通和自動預警,建立協同監管執法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