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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良好為目標,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合理規劃城市布局,加強生態建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推行清潔生產,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汙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城市管理、公安、規劃和資源、水務、海事等相關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淺層地熱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鼓勵和支持潔凈煤利用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氣環境容量、汙染成因、控制技術和防治政策的研究,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第七條本市對大氣汙染防治實行網格化精細化管理,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將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對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汙染防治情況,接受監督。第二章大氣汙染防治第十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大氣汙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大氣汙染防治規劃,並納入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大氣環境狀況和大氣汙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氣環境控制措施和階段性達標方案。第十壹條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標準;對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本市實行大氣汙染物濃度控制和重點大氣汙染物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排放汙染物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第十三條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產業結構調整和準入標準的規定,禁止新建、擴建高汙染工業項目。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淘汰落後產品、工藝和設備的規定。第十四條新建排放重點大氣汙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有利於減排、資源循環和集中管理的原則,集中布置在工業園區內。第十五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的統壹監督監測,建立健全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發布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日報,實時發布大氣環境質量數據,定期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市氣象部門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重汙染天氣預報。第十六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大氣汙染防治和汙染物排放管理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七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排放重點大氣汙染物的項目應當取得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指標。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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