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⒉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⒊用人單位《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⒋開戶銀行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⒌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⒍填報《天津市社會保險登記表》、《天津市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調查表》,並獲取由分中心提供的與銀行簽定扣款協議所需的社保ID號。
登記後由參保單位持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和社保中心提供的ID號到開戶銀行簽定《社保扣款協議》,並於每月1-8日的工作日,攜帶公章、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與銀行簽定的《社保扣款協議》(首月參保提供)來分中心6-9號窗口辦理申報繳費,3日內分中心進行扣款結算。
註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新規定所說的“社會保險費”是指我們常說的五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了這個新規定,以往像以“工作不滿壹定年限不給申辦社保”;“以企業效益不佳為理由不繳社保費”等為借口的情況有望得到改變。
《規定》明確,經查實,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費且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保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