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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機械裝備產業轉型升級,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建設現代都市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化推廣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推廣和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業機械化推廣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完善農業機械科研開發、技術推廣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和農業機械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服務和指導。第四條市、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化推廣和農業機械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規劃和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和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第五條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與北京、河北等省市有關部門建立農業機械化區域合作機制,開展農業機械化推廣和農業機械管理合作,實現信息共享。第六條農業機械裝備制造和農業機械化作業應當應用節種、節水、節肥、節藥等農業機械化新技術,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鼓勵使用農業機械化,提高農業資源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科學技術研究、教育、推廣等機構宣傳和普及農業機械化科學技術知識,促進農業機械化科技進步和社會化服務。第八條在農業機械化推廣和農業機械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農業區人民政府或者市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科學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第九條市工業、信息化、科技等部門和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支持建立和完善產、學、研、推、用深度融合的全市農業機械化技術創新體系。

本市鼓勵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和個人開展農業機械化科學技術研究和農業機械裝備創新,開發先進適用、綠色高效、智能精準的特色農業機械。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開展農業機械裝備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研究和新型智能高效農業機械裝備研發。第十條本市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增加投入,升級改造技術裝備,開發節能、綠色、安全、適應現代都市農業發展的農業機械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第十壹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引進、示範和推廣種植、畜牧、水產養殖、農產品初加工等綠色高效新機具新技術,加快節水灌溉、高效植保、產地烘幹、稭稈處理與耕作、種植、收獲機械化集成,推進農業生產全程機械化。

本市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參與國內外先進農業機械技術和產品的交流與合作,提升行業競爭力。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業機械科技人員與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技術合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業機械生產企業、教學科研單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與技術推廣,促進科技研究成果轉化。

國家和本市設立的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免費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化技術服務和培訓。第十三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建立健全農業機械與農業生產技術在科研、生產、推廣中的融合機制,促進農作物品種、耕作制度、收獲後加工技術和農田基本建設與農業機械化相適應,推進良種、良法、良地、良機配套,加快品種、栽培、裝備協調發展。第十四條本市鼓勵物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網、智能控制、衛星定位等信息技術在農業機械裝備中的應用,推進信息化與農業機械化融合,實現農業機械智能化管理和服務,發展智慧農業。第十五條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引進高層次農業機械化人才。

有農業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化人才培養納入農民教育培訓體系。鼓勵相關高等院校加強農業工程學科建設,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人才。

鼓勵從事農業機械化教育培訓的機構為農業機械使用、維修和管理人員提供培訓。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培訓農業機械化技術人員的理論教學、實踐教學設施和師資力量。鼓勵從事農業機械使用、維修和管理的從業人員參加培訓,提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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