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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告欄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保證市人民政府公告欄的合理設置和有效使用,發揮宣傳法制、美化市容、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人民政府公告欄,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監管,在本市街道、公共場所等場所設置的發布法律、法規、規章,帶有廣告的戶外設施。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監督市人民政府公告欄的設置、使用和管理。市容、公安、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做好市人民政府公告欄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公告欄的承辦和維護單位(以下簡稱維護單位)負責公告欄的日常使用和維護,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公告欄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要求、城市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位置和市容主管部門批準的形式、色彩、材料和布局進行安裝。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確定的內容和時間,及時變更版面內容;

(三)負責公告欄的裝飾和清潔,保持設施整潔、美觀和完好,確保設施安全。發現設施損壞不全,燈光熄滅,文字圖案缺筆少劃,應及時修復。

(4)維護單位有權制止單位或個人汙損或破壞公告欄設施的行為,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五條養護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城市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處罰。第六條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市民應當自覺維護市人民政府公告欄設施,禁止在公告欄上亂塗亂畫,禁止在公告欄周圍1米範圍內擺攤設點。對汙損和破壞公告欄設施的行為,應當批評和制止,並有責任揭發和檢舉。

造成市人民政府公告欄設施損壞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故意汙損或者破壞公告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七條我市各級政府應當對維護市人民政府公告欄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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