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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社會信用水平,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應用和管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行為和狀態。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第三條 本市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和褒揚誠實守信,依法懲戒失信行為。第四條 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應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客觀、安全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推動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本市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第六條 市和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負責協調實施。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信用信息***享平臺是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平臺,依法匯集社會信用信息,發揮社會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的作用,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區域的***享***用。

市和區公***信用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信用信息***享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提供社會信用信息的應用和服務。

市和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公***信用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本市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信息***享工作;建立區域信用合作機制,推動與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用信息***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加強重點領域跨區域聯合激勵和懲戒。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第九條 社會信用信息包括公***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公***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群團組織以及公***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或者行業自律管理活動中產生、獲取的信用信息。第十條 本市公***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編制本市公***信用信息目錄,在編制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報經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機構審議通過後及時公布。

公***信用信息目錄應當明確信用信息的公開屬性、***享範圍、使用權限等事項。第十壹條 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公***信用信息目錄對服務對象、管理對象建立社會信用記錄並形成社會信用信息。

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歸集本行業、本領域、本行政區域公***信用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並向同級信用信息***享平臺報送。

區信用信息***享平臺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推送公***信用信息至市信用信息***享平臺,市信用信息***享平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實現全市公***信用信息***享***用。

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按照公***信用信息目錄收集、使用自然人信用信息,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本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信用主體的下列信息作為失信信息列入公***信用信息目錄:

(壹)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信息;

(二)適用壹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違法行為輕微或者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除外;

(三)拒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失信信息。

記錄失信信息應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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