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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規定(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高市容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產生、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統壹監督管理。

市、區城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日常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單位垃圾、道路清掃垃圾、公共垃圾、商業攤點垃圾、集市垃圾、餐飲垃圾、建築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第五條本市對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對生活垃圾實行綜合處理,促進生活垃圾的循環利用。第六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城鄉住房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計劃。第七條市、區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統籌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新擴建項目和舊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和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控制規劃和有關規定,支持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第八條本市采取有利於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鼓勵生活垃圾的充分回收和循環利用。第九條本市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投資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對生活垃圾進行處理和再利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稅收、補貼等方面給予扶持政策,逐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商業化、運營市場化和政府監管法制化。第十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標準和收費辦法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市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各級教育宣傳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常識的普及,增強公眾維護市容環境的責任和意識。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總則第十三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遺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第十四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市城市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垃圾的種類、數量和存放地點。

區城管部門應當對申報事項進行審批。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廢物、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廢物中,或者放入生活廢物容器、轉運站和處理廠(場)。第十六條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時,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統壹部署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到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第十七條運輸生活垃圾,應當使用全封閉運輸車輛,防止泄漏和遺撒。

廢物運輸車輛應當整潔、標誌清晰、齊全,並具備與運輸廢物性質相適應的條件和設施。第十八條生活垃圾中轉站、處理廠(場)因故不能接收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應當根據城管部門的轉運調配要求,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其他指定的中轉站、處理廠(場)進行處理。第十九條生活垃圾中轉站和處理廠(場)應當符合環境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並接受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十條生活垃圾中轉站、處理廠(場)應當配備除臭和降塵裝置,及時對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保持其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生活垃圾轉運站和處理廠(場)撿拾垃圾。第二十壹條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區城管部門申請取得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市城管部門申請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或者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決定,並向中標人頒發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企業,不得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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