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年納稅額30萬元以下、從業人員100人以下、資產300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年納稅額30萬元以下、從業人員80人以下、資產10萬元以下的其他企業。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壹段中提到的壹致性。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