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制定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制度;
(二)組織編制本部門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組織、協調本部門內設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四)組織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已經公開的信息;
(五)統壹受理和答復向本部門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六)負責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程序審核;
(七)本部門規定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的其他內設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審核並主動公開本機構有關信息,並配合協助前款規定的專門機構做好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保密審查,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行政監察的機構應當加強對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協調機制。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擬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者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應當由負責發布信息的內設機構與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確保信息發布及時、準確。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擬發布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但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除外。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安全生產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審慎處理的原則,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第二章 公開範圍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壹)本部門基本信息,包括職能、內設機構、負責人姓名、辦公地點、辦事程序、聯系方式等;
(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性文件;
(三)安全生產的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事項、負責承辦的內設機構、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地方人民政府規定需要主動公開的財政信息;
(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情況;
(八)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情況,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情況,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依法批復的事故調查和處理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安全生產有關決策、規定或者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決策前應當廣泛征求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或者公布意見采納情況。第十壹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公開的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