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生效後,當事人不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的規定,民事和法律判決必須由當事人作出。壹方拒不執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對被執行人執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據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暫停時效的,按照中止和暫停時效的規定辦理。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然而,強制執行也是有條件的。被請求執行的財產屬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執行。單位或者個人無故逃避、拒絕或者幹擾執行,造成重大後果的,應當承擔責任,法律文書也稱執行文書。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當及時清償。但壹般來說,強制執行的時候,企業和個人除了遵守,別無選擇。另外,企業在執行的時候,對口碑的影響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