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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學仁的人物事件

2011年11月5日,據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經查,田學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物,收受禮金。田學仁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6年85次受賄1919萬

據了解,做高官16年瘋狂斂財近兩千萬的田學仁,在律師會見和開庭受審時“態度極好”,對於起訴書指控其在1995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職務上的便利分別為10人在企業經營、幹部跑官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85次***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人民幣446萬元、209萬美元,***計折合人民幣1919.3575萬元全部認罪。

擔任田學仁辯護律師的許蘭亭為田學仁做了罪輕辯護。其認為,田學仁認罪、悔罪,坦白了大部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在案發後又全部退贓,因此建議法院對田學仁從輕處罰。

據許蘭亭介紹,市壹中院的判決采納了律師的全部辯護意見,從輕判處田學仁無期徒刑。

在任瘋狂斂財不手軟

2012年7月6日,新華社發文稱,中紀委對吉林省原副省長,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學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田學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物,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

法院查明,1995年至2011年間,田學仁在擔任長春市委副書記、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及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在承攬業務、幹部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等10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錢款***計折合人民幣1919萬余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 北京檢方指控,田學仁在1995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分別為10人在企業經營、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和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85次***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人民幣446萬、美元209萬,***計折合人民幣1919.3575萬元。2013年8月30日,曾任吉林省常務副省長的田學仁被北京市檢察院第壹分院,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最高檢指定北京辦案

2012年7月6日,田學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田學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物;收受禮金。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田學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由於在案發前田學仁已是副部級官員,因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專門避開了田學仁長期擔任要職的東北地區,而將案件轉到了北京檢方。

案件偵查卷宗達26冊

相關文書顯示,由於田學仁涉案時間跨度長達16年,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曾經退回補充偵查壹次。後又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最後形成了偵查卷宗26冊。三名公訴人團隊中,由壹分檢壹位副檢察長牽頭。

檢方認為,田學仁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到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因此依法可從輕處罰。

田學仁正羈押於秦城監獄,等待受審。 2005年4月至2010年8月

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經營提供了幫助,先後7次收受郭某某給予的美元***計178萬,折合人民幣1217.0862萬元。

2001年7月至2011年春節

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常征的請托,為其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取銀行貸款及承攬吉林銀行資產評估業務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先後17次***收受常征給予的人民幣205萬元、美元18萬,***計折合人民幣353.9801萬元。

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

田學仁接受時任延邊德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德全請托,為該公司收購延邊廟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阻止同行業企業進入當地與其形成市場競爭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先後2次收受劉德全給予的美元***計4萬,折合人民幣33.1072萬元。

2000年春節至2010年5月

田學仁接受吉林省長城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春請托,為其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攬吉林市汙水處理項目、吉林省教育廳教學設備采購、吉林省衛生廳醫療設備采購及其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先後27次收受劉連春給予的人民幣***計131萬元。

1995年12月至2005年10月

田學仁接受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徐為民請托,為其先後提拔為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經偵支隊支隊長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利用擔任中***吉林市委書記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徐為民提拔為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政委提供了幫助,5次***收受徐為民給予的71.4605萬元。

2002年春節後至2005年10月

田學仁接受時任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龍市副市長姜佐山請托,為其先後提拔為中***和龍市委常委、副書記、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分4次收受姜佐山給予的28萬元。

2008年春節前至2011年4月

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銀行吉林分行行長姚興旺請托,為其提拔為吉林銀行行長助理提供幫助,先後7次收受姚興旺給予的19萬元。

2001年5月至2010年8月

田學仁為時任中***延吉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申萬虎先後提拔為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長等事宜提供幫助,先後9次***收受申萬虎給予的18.2768萬元。

1998年3月至2002年春節前

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長嶽忠田的請托,為其提拔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提供幫助,先後5次***收受11.2789萬元。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學仁受賄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起訴指控,1995年至2011年,田學仁在擔任中***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先後收受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的徐為民等10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計折和人民幣1919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田學仁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田學仁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

2013年11月1日上午9時,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學仁受賄案壹審宣判,認定田學仁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3年11月11日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上訴的最後壹天,其律師許蘭亭處稱,田學仁放棄上訴,判決已生效。

許蘭亭介紹,其於11月去看守所會見了田學仁,對方表示對壹審判決結果滿意,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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