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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關於決算報告審核簽批上報的實施辦法

第1條實行年度決算報告審核簽報制度,是執行財經紀律,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鐵路經濟合同改革順利進行的具體措施。它是審計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的組成部分,各級審計部門要切實做好這項工作。第二條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時,應嚴格執行財政部(85)財稅字第102號通知的規定。1278和財政部第1986號通知)第499號關於經本單位審計部門審核簽字後上報的通知。凡自行簽字提交審核的,上級財政部門不予受理。第三條決算報告的報送時間應在保證上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報送日期的前提下,由各決算單位的財政部門與審計部門商定,以保證決算報告按期報送,並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計簽署。決算應在單位領導人簽署決算前簽署。決算單位應根據決算審計的需要,根據《鐵路審計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壹)項和第(二)項兩項有關規定(註:該規定已被沈鐵[1990]84號文件代替),主動向審計部門提供必要的會計基礎資料和決算編報相關資料。第四條簽署審計意見時,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壹)收入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以及定價和收費標準的合理性。

(二)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年度財產檢查;庫存中的問題是否按規定進行了處理;固定資產的支付和清算收入、盤盈、盤虧和財產物資報損的處理是否及時、合理、合法。

(3)成本(包括待攤費用)和營業外支出的支出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超範圍、超標準擠占現象。

(四)各種資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五)債權債務清理是否及時,有無隱瞞、截留和挪用。

(六)繳納稅金、利潤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是否及時、足額。

(七)工程來源(包括采購)檢驗計價、竣工結算是否真實,有無假驗、以撥驗等問題。

(八)財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是否按規定和審計決定處理。

(九)基建投資完成情況是否執行了部下達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有無擴大基建規模和計劃外項目。

(十)決算編制和運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問題。

以上,應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重點審核,並簽署意見。第五條審計部門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和簽批,應盡可能與財務部門同時安排和編審,但必須同時上報。

(壹)審計部門應與財務部門密切聯系,參加決算安排會議,掌握編制要求和賬務處理要求,同時安排年度決算審查和簽署工作。

(二)分析決算編報單位的各種資金結余及其處理過程,並審核編報程序。

(三)審計部門應提前準備,明確重點,分工到人,按時完成。第六條審計結束後,應當提交審計報告和處理意見。發現的問題要在編輯中盡量解決。如有爭議,應報單位領導裁決;壹時不能由單位領導決定的爭議,應隨同決算上報上級審計、財務部門;上級審計和財務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在十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匯編單位進行賬務處理。第七條審計報告壹份由被審計單位保存;隨決算向主管部門報告;向上級審計部門報告;壹份由被審計單位保存。第八條本辦法適用於鐵路決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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