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途中發生運輸票據丟失時,丟失單位或處理站應編制普通記錄繼運到站,並及時拍發電報向有關站查詢,全列車運輸票據丟失時,還應於當日上報主管鐵路局。被查詢站接電後,均應於48小時內電復或繼續查詢。發站接到查詢電報後,48小時內應按貨票的內容拍發電報並將貨票抄件寄送到站處理。
第三十六條 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貨物本身、車輛技術狀態或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貨車滯留,在站滯留時間達到48小時,應拍發電報,通知發到站;必要時,應抄送有關鐵路局。
第三十七條 裝車站按施封辦理的貨車,途中不得改按
不施封辦理。
第三十八條 我國發往或換裝到朝鮮以及朝鮮進口或過境我國的棚車、冷藏車,應選用上下部門扣良好的車輛,在下部門扣處施封。列車編組站在列車編組順序表上均應註明?○聯?字樣。朝鮮進口或過境我國的,上部門扣以8號鐵線擰固,憑下部門扣原朝鮮封印(鉛餅)交接,發現封印丟失、失效,由交方編制普通記錄並補施施封鎖。我國發往或換裝到朝鮮的,上部門扣以10號鐵線擰固,下部門扣施以施封鎖(環狀)。在發站、到站、局間分界站(或商定的交接站)以及補封站,均應檢查封印的站名、號碼。
其他國際聯運貨車的施封及交接方法,按本規則規定辦理。
國境站對外交接時,仍按現行國際聯運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節 有運轉車長值乘列車的交接、檢查及處理
第三十九條 車站與運轉車長或運轉車長相互間使用列車編組順序表和乘務員手冊辦理簽證交接。交接的時間、地點由鐵路局指定,涉及兩個鐵路局的由有關鐵路局商定。接收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列車檢查完畢並辦理交接簽證。
到達列車在規定時間內未經車站簽證,車長不得退勤;超過規定時間,車站未同車長辦理交接,車長要求車站值班負責人(無值班負責人時為車站值班員)簽證後退勤。
站車交接中發現問題車長拒絕出具證明時,車站應於列車到達後120分鐘內拍發電報,主送責任列車段抄知主管鐵路局。
第四十條 貨物檢查、交接的內容,以及發現問題的處理方法,按表l規定辦理。
第三節 無運轉車長值乘列車的交接、檢查及處理
第四十壹條 無運轉車長值乘的列車實行站與站間交接檢查的區段負責制,車站負責交接檢查的工作。區段負責制是指在對貨物列車的交接檢查中,按列車運行區段劃分貨運檢查站責任的制度。
列車運行途經有技術作業或無技術作業但停車時間在35分鐘以上的技術作業站,視為責任貨運檢查站(簡稱貨檢站),由車站組織人員進行貨運檢查作業。
第四十二條 中間站保留及甩掛作業的貨物列車,由車站負責看護,保證貨物安全,發生問題車站要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貨物列車無改編作業時,貨檢站對貨車的施封狀態,僅憑列車編組順序表的有關記載檢查施封是否有效,不核對站名、號碼。貨物列車有改編作業時,貨檢站對貨車的施封狀態,交接時只核對站名,不核對號碼。
第四十四條 交接檢查時發現的問題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應於列車到達後120分鐘內以電報通知上壹貨檢站,同時抄知發到站。電報的內容應包括列車的車次、到達時分、車種、車號、發站、到站、品名、發現問題及簡要處理情況,需編制記錄時按規定要求編制,並將記錄粘貼在貨票丁聯背面或封套背面,無法粘貼的隨封票交接。
第四十五條 運輸票據由編組列車的車站封固並與機車乘務組實行封票簽字交接。列車運行中在車站更換機車時,由更換地所在車站檢查封固狀態,並負責傳遞。機車乘務人員負責將票據完整地傳遞至列車終到站、甩掛作業站,並與車站辦理票據簽字交接,沒有車站簽字不得退勤,發生票據丟失,追查當事人責任;途中臨時甩掛車作業時,由車站編制普通記錄後啟封處理,並將運輸票據連同普通記錄重新封固。
車站與機車乘務員應在商定的地點進行地面交接。
第四十六條 貨物檢查、交接的內容,以及發現問題的處理方法,按規定辦理。
第四節 普通記錄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 車站(車務段)對普通記錄應建立請領、發放、使用及保管制度。普通記錄用紙須按號碼連續使用 。普通記錄存查頁應及時收回,不丟失,不缺頁。運轉車長使用的普通記錄,應由列車(車務)段負責登記和集中保管。
第五節 交接電報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 無運轉車長值乘的列車,接方進行貨運檢查發現問題後,按規定拍發的電報作為有車長值乘時交方出具的普通記錄。
車站對交接電報應建立登記制度,自編號碼,妥善保管。
第六節 貨物換裝整理
第四十九條 在運輸中發現貨車偏載、超載、貨物撒漏,以及因車輛技術狀態不良,經車輛部門扣留,不能繼續運行,或根據本規則有關規定需要換裝整理時,由發現站(或鐵路局指定站)及時換裝整理,並在貨票(丁聯)記事欄記明有關事項。
換裝整理的時間壹般不應超過兩天。如兩天內未換裝整理完畢時,應由換裝站以電報通知到站,以便收貨人查詢。
編組、區段站對扣留的換裝整理貨車,應進行登記,並按月匯總報鐵路局,同時通知有關鐵路局。
貨物換裝整理所需的加固材料,由車站購置,以成本列支並保證滿足使用需要。
第五十條 鐵路責任的貨物整理費由整理站(路局)列銷;換裝費由原裝車站(路局)負擔,但由於行車事故或調車沖撞發生的換裝費由責任單位負擔;因車輛技術狀態不良發生的換裝,屬車輛部門責任,換裝費由發生局負擔。
需要向責任單位清算的換裝費,由換裝站將記錄連同有關費用的單據,按月匯總報主管鐵路局,在發生換裝的次月內向責任鐵路局(或責任單位)清算,但每壹責任路局每月發生款額累計不足1 000元的不清算。
第七節 貨運檢查站的管理
第五十壹條 貨檢站要加強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提高貨檢人員技術、業務素質;落實崗位責任制,嚴格作業標準;加強安全設備和設施的管理工作,提高設備和設施的管理水平;建立互聯、互控、分析報告和信息反饋制度,做好有關臺賬和資料的統計分析工作。
貨檢站之間應加強工作聯系,及時處理交接中發現的問題。
第四章 貨 場 管 理
第壹節 貨場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條 車站貨場是鐵路辦理貨物運輸的場所,也是貨運產品的營銷窗口,並以鐵路承運人資格代表鐵路運輸企業參與市場經營,履行鐵路運輸企業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除鐵路運輸主業外,其他任何單位都無權以鐵路承運人資格和名義辦理鐵路貨運業務。
為滿足貨物運輸的需求,安全、方便、快捷地運送貨物,貨場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加強安全基礎工作,完成運輸生產經營任務,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條 貨場應由主業實行生產和經營的統壹管理、統壹費率、統壹收費、統壹清算,對外壹體化經營,對內壹體化考核,發揮貨場整體經營的基本功能,積極開展貨運營銷,不斷增強鐵路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
第五十四條 車站要應用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新技術、新設備管理貨場,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服務質量。貨場要努力創優,不斷改進裝備設施,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經常保持安全、文明、整潔、暢通;做到:服務文明化,管理科學化,作業標準化,不斷提高運輸集裝化和裝卸機械化水平。
第五十五條 貨場內應建立適應貨主辦理運輸手續的作業流程,加強各環節間內部銜接,實行壹個窗口辦理、壹次收取費用、壹張支票結算。開辦貨運信息服務項目,利用電話、電傳、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為貨主提供進貨、到貨、運費等信息咨詢。零星小件貨物實行就地檢斤、就地收貨、就地承運。
第五十六條 車站應根據貨運設備、裝卸機具和辦理貨物種類等情況合理劃分貨區、確定貨位分工,充分發揮貨場的作業能力;應協調好貨運、裝卸、運轉部門間的關系,明確分工,密切配合。
貨場內禁止閑雜人員進入,貨區內嚴禁吸煙。
未經鐵路局批準,貨場內不允許其他單位設點辦公。
第五十七條 鐵路裝卸管理部門應對貨場內的委托裝卸實行統壹管理、統壹派班、統壹費率、統壹收費、統壹清算的?五統壹?管理。凡未與鐵路簽訂合同的,不準在貨場內進行裝卸作業。需用機械裝卸至汽、馬車或船舶的貨物(包括集裝箱),應由貨場內設置的鐵路裝卸機械作業。貨場允許托運人、收貨人以自備交通工具進出貨物。鐵路局規定由鐵路負責零擔貨物出入庫的車站,托運人、收貨人不得進庫取貨、送貨。
第五十八條 貨場應對經營、安全、技術業務、設備、消防、收入、專用線等實施規範和科學的管理。貨場內的管理和生產人員應嚴格遵守《貨裝職工守則》(附件二)。
第二節 貨場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五十九條 貨場應建立貨裝分工負責制,包區、包庫或包線負責制,貨場清掃分工負責制,運輸票據、貨物檢查交接制,取送車作業制,站車交接檢查制,保價運輸管理制,施封鎖請領、發放、使用、保管制,門衛、巡守、消防制,衡器使用、維修、保管制,統計分析制等項作業制度。
第三節 貨運設備管理
第六十條 貨運設備包括倉庫、貨棚、站臺、貨物線、堆貨場及通道、房屋、裝卸機具、衡器、軍用加固材料、防濕篷布,上水、加冰、洗刷除汙以及用於貨運業務的電子計算機等各項設施。車站要設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貨運設備,建立設備臺賬,逐項登記入冊。遇有變更及時修正,上報備案。
第六十壹條 車站要充分利用貨運設備,發揮設備的效能。凡屬貨場範圍的土地、設備,未經鐵路局批準,其他單位不得占用。
要加大鐵路貨場建設,配置質量良好的倉庫、雨棚、裝卸機具和裝卸場地,完善服務設施,健全服務功能,為招攬貨源、服務貨主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第六十二條 車站應積極應用電子計算機技術,提高貨運、裝卸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車站(車務段)應有專人負責貨場內電子計算機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熟悉貨場使用的各種計算機的性能、構造,能夠排除計算機常見故障。
第四節 貨運技術管理
第六十三條 為加強貨運技術管理工作,在貨運量較大的以及經常辦理超長、超限、集重、危險、鮮活、軍運、國際聯運貨物的車站貨場內,應配備貨運工程技術人員,建立貨運技術室,實行技術負責制。
第六十四條 車站貨運技術工作的職責範圍是:
負責車站貨運技術工作,掌握車站貨運技術情況,並對貨運技術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查定貨運設備能力和作業能力,編制貨場改建和擴建計劃;編制貨運作業程序和質量標準;研究改進貨物運輸條件,改善貨物包裝,簽訂試運協議和專用線運輸協議;組織貨運技術革新,推進現代化管理;編制貨運技術業務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按部有關規定制定超限、長大貨物、危險貨物和鮮活貨物的裝載運輸方案以及其他貨物的定型裝載方案。
第五節 車站貨運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 為順利執行日常貨運作業計劃,正確組織貨物運輸,落實各項貨運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明確和協調貨場內各種工作關系,車站(車務段)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車站貨運管理細則》。鐵路局直管站、段的《車站貨運管理細則》經鐵路局批準後執行。
第六十六條 《車站貨運管理細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車站貨場概況
1. 貨場的位置,占地面積,作業性質,設計能力,實際運量(標明年度),大宗貨物品類。
2.各種貨運設備、裝卸機具、消防設施的數量、分布及能力(包括貨場、專用線等平面圖)。
3.貨區和貨位的數量、面積、分布及分工。
二、貨運、裝卸組織管理系統
1.組織機構、指揮系統及貨裝職責分工。
2.人員配備及分工。
三、貨運工作計劃管理
1.貨運需求的受理制度,整車、零擔、集裝箱運輸計劃的編制辦法。
2.裝卸車方案和日班計劃的編制、審核與執行。
四、各項基本作業制度
五、貨場內各種單項管理辦法
單項辦法包括:安全、防火、設備、規章、文電、業務教育、計算機、篷布、軍運、票據、施封用具、加冰上水、貨車洗刷除汙、專用線、競賽獎勵,以及其他需要單獨明確的辦法。
六、崗位責任制
七、各項作業基本程序、內容和質量標準
八、檢查及考核辦法
九、附件
第五章 貨運監察
第六十七條 為加強對貨運工作的監督檢查,維護人民鐵路為人民的宗旨,搞好路風建設,保證貨運安全,總公司和鐵路局均應建立貨運監察制度,配備監察人員,嚴格執行《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質量監督監察辦法》,做好監察工作。
第六十八條 貨運監察人員的基本職責是:按照國家政策、法令和鐵路規章制度,對路風建設、安全管理、運雜費管理、執行規章等方面的貨運工作情況進行經常性的全面監督檢查。
貨運監察人員有權查閱有關部門和站段的案卷、記錄、表報、票據及有關業務資料,檢查作業現場,參加或召集調查、分析會議。對危及行車安全和貨運安全的行為或現象,有權當場制止或糾正,並通知有關鐵路局。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作成監察記錄(格式七)交被檢查單位領導簽認,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條 貨運監察人員應由思想端正、作風正派、業務熟練、嚴於律己、秉公辦事的幹部擔任。
總公司的貨運監察人員,由總公司運輸局考核和管理,報部長批準;鐵路局的貨運監察人員由鐵路局長批準,報總公司備案。
總公司的貨運監察證(格式八)由總公司核發,鐵路局的貨運監察證由鐵路局核發。
貨運監察證由鐵路局按總公司統壹規定的式樣印制。
第七十條 貨運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持有監察證。攜帶本人公用乘車證可優先乘坐旅客列車,添乘貨物列車,可在乘務員公寓住宿,準予使用鐵路電話、電報。
各鐵路局應根據上述原則,制定本局貨運監察辦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壹條 本規則由總公司運輸局負責解釋。
(1)在天津,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需要考試嗎?
高級經濟師考試報名資格及資格要求
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壹:
(壹)取得博士學位(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或相近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下同),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碩士)學歷,取得經濟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