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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農用地膜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條 為了防治農用地膜汙染,推進農用地膜科學使用和廢舊農用地膜回收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用地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用地膜的回收利用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農用地膜,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第三條 農用地膜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汙染擔責、政府扶持、市場運作、公眾參與、資源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農用地膜汙染防治的組織、領導、協調,將農用地膜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並加大財政投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行農用地膜汙染防治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機制,健全廢舊農用地膜回收利用體系,加強農用地膜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農用地膜使用和廢舊農用地膜回收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督促農用地膜使用者依法使用、回收農用地膜。第五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農用地膜使用、回收利用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回收網點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科學合理使用農用地膜;

(三)制定並公布廢舊農用地膜最低回收標準和以舊換新方案;

(四)申報和管理廢舊農用地膜回收利用資金及補助資金;

(五)檢查回收利用場所;

(六)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為;

(七)負責部門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用地膜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農牧、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采取定期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農用地膜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用地膜回收利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厚度小於0.01毫米且耐候期小於180天,或者其他指標、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農用地膜。第八條 農用地膜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回收廢舊農用地膜。

農用地膜使用者應當保護和保養耕地,在當年秋季或者第二年春播前回收廢舊農用地膜,並及時交售至回收網點或者回收企業,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露天焚燒。

回收企業應當將回收的廢舊農用地膜全部資源化利用。第九條 農用地膜生產者、銷售者,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等使用者,回收網點和回收企業應當建立相應臺賬,臺賬至少保存三年。

回收網點和回收企業不得偽造臺賬、虛報數量或者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第十條 鼓勵農用地膜生產者、銷售者或者回收企業,開展農用地膜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使用。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銷定收、包片回收、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利用廢舊農用地膜,鼓勵農用地膜使用者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地膜。

鼓勵組織和個人建設、運營回收網點和回收企業,研究、開發、改進和購置農用地膜回收機械設備。第十壹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投訴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收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農用地膜的,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使用不符合標準農用地膜的,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享受農用地膜相關優惠政策。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壹)使用者未回收廢舊農用地膜的;

(二)隨意棄置、掩埋廢舊農用地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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