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簡稱統壹代碼)覆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的統壹代碼為其身份證號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代碼是壹組代碼,長度為18位,用於識別法人和其他組織。
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需要根據企業或地區的行政區劃代碼填寫。1位是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根據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代碼填寫;第二位是根據企業類型填寫的機構類別代碼;第三至第八位是登記管理機關的行政區劃代碼體系和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代碼;第九到17位是主題標識碼。主要根據企業註冊號和組織機構代碼,18位為校驗碼。填寫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註意事項,在填寫時,您需要仔細核對每壹位數字的填寫,確保填寫正確,以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經營活動。
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由以下部分組成:
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由國家統計局給出;
第二個機構類別代碼,由國家統計局給出;
第三至第八登記管理機關的行政區劃代碼也由國家統計局給出;
第9至17位主體識別代碼由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根據GB11714賦予;
18奇偶校驗碼。
通過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公眾可以更方便地獲取企業和組織的信息,包括註冊地、經營狀況、信用記錄等。以便政府機構和企業能夠更準確和高效地處理與這些實體相關的事務。
綜上所述,社會統壹信用代碼是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的全國統壹的身份證號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