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訴正式受理後,暫停招標采購程序;
2.報告被接受後,招標采購程序原則上不停止;
3.投訴或者舉報屬實,招標采購活動確有違法行為的,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4、雖沒有投訴或舉報,但在調查中發現有其他違法行為,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壹並處理;
5、屬於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6.投訴或者舉報缺乏事實依據或者法律依據的,不予受理;
7.發現投訴、舉報有虛假或者惡意的,應當依法給予投訴人、舉報人行政處罰。建立投訴舉報處理聯席會議制度。監察機關每季度召集所有行政監察部門,通報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情況,研究重要案件的處理意見。
投標的後果:
1,擾亂市場秩序,逃避主管部門監管。容易滋生腐敗。在招投標過程中,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中標,比惡意投標、行賄等其他違法行為更難被發現,更具隱蔽性。有時,即使有人發現,招標人和招投標管理部門也找不到有效的辦法來懲罰其作弊行為,因為我國與招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招投標行為包括哪些情形,如何認定招投標行為;目前只列舉了壹些不規範的行為作為串通投標行為。
2、招標直接傷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串通投標現象本質上是壹種由激烈的市場競爭引發的無序、惡意競爭,必然使中標結果在很大程度上被操縱在少數企業手中,將具有優勢和實力的潛在中標企業擋在門外。它不僅會破壞市場的正常管理和信用環境,嚴重影響招投標的公平性和嚴肅性,還會傷害大多數投標人的利益,阻礙社會的進步。
3.當沒有標底或復合標底且不采用最低價中標時,招標往往會導致投標價格超出正常範圍,從而增加招標人的成本。因為參與競標的企業壹般都有某種形式的利益分成,會使其操縱的價格超出合理低價範圍。
4.參與投標的企業誠信度不高,自身素質較差。由於賭博心態占了上風,大多數企業只關註價格,不認真研究施工方案,也沒有合理的對策。即使中標,也不太可能認真組織項目實施,給項目本身留下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