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施工企業可根據企業所在地,向相應的建設主管部門查詢安全許可證信息;
中央管理的企業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他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2、企業還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查詢,該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3、企業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前三個月,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通過審批後換取新的許可證;
4、企業應確保滿足安全生產條件,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等要求。
安全許可證的發放機構: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2、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行政區劃,各省市自治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地區的安全許可證發放與監管;
3、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針對特定行業如礦業、建築業等,由相應的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安全許可證的發放與監督;
4、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企業內部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需確保企業符合安全許可證的要求,並配合外部監管部門的審查工作。
綜上所述,企業可以通過向建設主管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查詢安全許可證信息,並在有效期前三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同時需滿足安全生產條件。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