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並每年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確保持續有效地防止有毒有害物質的泄漏、流失、擴散;
(三)制定並實施自我監測計劃,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壹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及時更新。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並每年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確保持續有效地防止有毒有害物質的泄漏、流失、擴散;
(三)制定並實施自我監測計劃,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數據。
前款規定的義務應當在排汙許可證中載明。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異常監測數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周圍的土壤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