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以辦理。
出口退稅登記的壹般程序: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壹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擴展資料:
主要程序
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必須的工作流程,它包括應退稅款的申請、審核、審批三個環節。
1、退稅申請
出口貨物的退稅申請。出口貨物在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以及經過退稅機關的退稅鑒定的基礎上,出口企業按退稅期限自行計算填制《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
實行計算機管理的出口企業,可按照“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的要求生成《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並填寫《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連同有關退稅憑證及申報數據,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退稅。
2、貨物審核
出口貨物審核。分為外經貿部門稽核和基層稅務機關審核。外經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出口退稅業務量的情況,設置出口退稅稽核組或專職稽核員。
負責監督檢查出口企業執行退稅政策規定的情況。基層稅務機關審核,是在經貿部門審核的基礎之上,對企業退稅請的審核、核實工作。
3、審批
出口退稅的審批和稅款的退付。地市以上的國家稅務局具有出口退稅審批權,其將出口企業申報表的內容錄入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系統。
與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專用稅票等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交叉稽核,對稽核通過的數據,在國家下達的計劃指標內。
填開“收入退還書”,送達所在地金庫,據以辦理稅款退庫手續,將稅款從當地金庫的中央收入中退付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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