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因工或者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跨省流動就業的被保險人達到退休年齡時,其待遇領取地按以下規定確定: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但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0年的,在當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毀凳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追溯至原參保地以前繳費年限10年時辦理待遇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在各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在戶籍所在地歸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作年限10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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