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法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大;2.可以向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被拖欠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的,也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壹般最終都能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提起勞動訴訟,程序多,需要專業指導。第二,如果是給個人打工,不是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個體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而“按月支付”是指工資應當以月工資的形式支付,也包括按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日即構成拖欠工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可以在壹個月內緩發工資給勞動者。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當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應當報市或者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壹般具體的支付日期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定。那麽,只要單位每月支付壹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妳單位按時給妳發工資,即使是下個月發壹個月的工資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