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車險;
2、車輛繳納購置稅;
3、刑偵檢測;
4、資料受理;
5、上線檢測;
6、選號;
7、領取車輛行駛證;
8、購買車船稅。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登記。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或者電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辦理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查詢機動車登記、檢驗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