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進口企業名錄登記是指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變更、註銷等手續。
法律依據:
1、《中國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壹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壹條: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名錄企業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擴展資料:
申請條件:
壹、新辦條件:
1、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
2、無對外貿易經營權,但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二、變更條件:
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範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天內,持相應變更文件或證明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三、註銷條件:
名錄內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壹,應當在30天內主動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註銷手續:
1、終止經營或不再從事對外貿易;
2、被工商管理部門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
3、被商務主管部門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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