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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目錄與海關出口分類企業的區別

1這兩個目錄是分開的,互不相關。外管局指的是對妳收付匯的監控,也就是海關監管,包括檢驗、分類、價格評估等等。

外管局對新辦企業有輔導期,從妳第壹次收付匯算起90天。咨詢期結束後,妳需要到外管局報到。等妳在平安平臺開了賬戶我就給妳。以下是平臺上的操作。平時沒有違規收付匯,所以沒有問題。

海關設置了AA、A、B、C、D五個管理類別,通常從B類開始,根據妳的業績和進出口量升級。其實說白了,壹句話,有問題就檢查頻繁,沒問題就檢查率低。

具體請看下面壹段,看壹下個人感受就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編號1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6月4日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65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7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和2006年7月20日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86號發布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便利通關措施審批規定》同時廢止。

導演牟新生

2008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率,保障進出口貿易的安全和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海關註冊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分類管理。

其他企業的分類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條海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相關廉政規定、企業經營管理狀況以及海關監管和統計記錄,設立AA、A、B、C、D五個管理類別,對相關企業進行評估和分類,並公開企業管理類別。

第四條海關總署按照依法、便利的原則,對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定相應的差別化管理措施,其中AA、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D類企業適用嚴格監管措施。

全國海關實行統壹的企業分類標準、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關和企業應加強合作,定期進行信息交流和業務聯系。

第五條海關總署對企業分類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直轄市海關負責審核和調整適用於關區內企業的管理類別。

第二章管理類別的設置

第壹節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

第六條AA類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A)已適用於A類管理超過1年;

(二)上壹年度進出口總值在3000萬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區為654.38+00萬美元);

(三)經海關核查檢驗,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提交經營管理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壹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進出口業務情況表。

第七條壹類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a)已適用於B類管理超過1年;

(二)連續1年無走私、偷渡、違反海關規定犯罪記錄;

(三)連續1年未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受到海關處罰;

(4)連續65,438+0年沒有拖欠應繳稅款或應繳罰款;

(五)上壹年度進出口總值在50萬美元以上;

(六)上壹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小於3%;

(七)會計制度健全,業務記錄真實完整;

(八)主動配合海關管理,及時辦理各項海關手續,向海關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單證;

(九)每年提交經營管理報告;

(十)按照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報關員註冊證》及相關變更;

(十壹)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適用C類管理:

(壹)走私。

(二)1年內有三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罰款累計超過50萬元的;

(三)1年內兩次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處罰的;

(四)未繳納應納稅款或者應繳納的罰款不足五十萬元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適用D類管理:

(壹)犯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兩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3次以上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處罰的;

(四)欠繳應繳稅款、應繳罰款50萬元以上的。

第十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適用B類管理:

(a)首次註冊;

(二)首次登記後,管理類別未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的適用條件,也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的適用條件;

(4)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的適用條件。

第十壹條海關註冊的加工企業按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管理。

第二節報關企業

第十二條A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已適用於A類管理超過1年;

(2)上壹年度代理人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和出入境備案清單合計2萬票以上(中西部地區5000票);

(三)經海關核查檢驗,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提交經營管理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壹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提交壹次報關業務報表。

第十三條壹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a)已適用於B類管理超過1年;

(2)企業及其持證報關員連續1年無走私犯罪、走私行為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

(三)連續1年代海關申報的貨物未因侵犯知識產權被海關沒收;

(4)連續65,438+0年沒有拖欠應繳稅款或應繳罰款;

(五)上壹年度代理人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和出入境備案清單合計3000票以上;

(六)代理人上壹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賬冊和業務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所有接受委托辦理報關業務的活動;

(八)每年提交《經營管理報告》;

(九)按照規定辦理註冊證延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國海關報關企業註冊證》更換手續及相關變更;

(十)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報關企業適用C類管理:

(壹)走私。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罰款合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3)1年代報關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被海關沒收3次;

(4)代理人上壹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10%以上;

(五)未繳納應納稅款或者應繳納的罰款不足五十萬元的;

(六)代為申報的貨物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絕接受或者協助海關調查的;

(七)被海關暫停報關業務的。

第十五條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D管理:

(壹)犯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兩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3)1年內代報關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被海關沒收4次以上的;

(四)欠繳應繳稅款、應繳罰款50萬元以上的。

第十六條報關企業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實行B類管理:

(a)首次註冊;

(二)首次登記後,管理類別未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的適用條件,也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的適用條件;

(4)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的適用條件。

第三章管理類別的應用和調整

第十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壹)項、第(二)項或者第十二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可以通過註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申請AA制管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AA制管理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壹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的企業,可通過註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申請A類管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A類管理的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報告。

第十九條註冊地海關受理企業AA和A管理申請後,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經審核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出具《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並報直屬海關審批。

對申請AA類的,直轄市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是否申請的決定。

對申請A類的,直轄市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申請的決定。

第二十條申請AA制或A管理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屬海關應當退回其申請,並作出不予申請的決定:

(壹)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審計期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3)審計期間存在涉嫌走私或違反海關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仍在接受調查或調查的。

第二十壹條自海關作出調整類別決定之日起1年內未發生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調整為B類。

D類企業自海關作出調整類別決定之日起1年內未發生本辦法第九條或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C類企業。

第二十二條C類、D類企業申請調整為B類、C類的,應當通過註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交企業管理類別調整申請。註冊地海關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出具《受理企業分類管理申請決定書》,報直屬海關審批。

直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應當降級情形之壹的,海關發現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確定其適用的管理類別:

(壹)AA類和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二)B類企業有C、D類管理類別之壹的;

(三)C類企業有D類管理情形之壹的。

第二十四條直轄市海關決定調整或者不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企業註冊地海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決定送達企業。

自海關作出調整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後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海關總署或者企業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應當暫停其與管理類別相對應的管理措施;暫停期間,按照B類企業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僅變更企業名稱或海關註冊代碼的,其管理類別可繼續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按以下方式進行調整:

(壹)企業存續並分立的,分立後存續的企業繼承分立前企業的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的,其管理類別適用於分立前企業的管理類別,剩余分立的企業視為首次登記註冊的企業;

(二)企業解散或者分立的,被分立的企業視為最先註冊的企業;

(三)企業被吸收合並的,合並後存續企業的管理類別適用被合並企業的管理類別;

(4)企業新合並時,被合並企業視為最先註冊的企業。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報關企業代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報關業務,海關應當根據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適用的管理類別,分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因企業管理類別不同,應當實施的管理措施發生沖突的,海關應當按照以下方式實施:

(壹)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屬於C類或者D類的,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均屬於B類及以上管理類別的,按照報關企業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類別與接受委托加工的生產企業不壹致的,海關應當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對加工貿易業務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走私罪的時間認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

走私、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效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違反海關規定被警告、罰款654.38元+0萬元以下的,不作為企業分類管理的評價記錄。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其他企業”是指海關總署規定的與進出口活動直接相關的企業,但在海關註冊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除外。

“中西部”是指除東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和廣東省。

“欠繳稅款”是指自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繳納的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海關代征的進出口環節稅款之和,包括被海關認定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後除處罰外需要繳納的稅款。

“欠繳罰沒款”是指自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繳納海關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追繳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的行為。

“進出口總值”包括海關貿易統計和單項統計,以海關統計為準,相關數據僅用於海關企業分類管理。

“報關差錯率”是指上壹年度所有報關員的扣分總數除以報關總數的百分比。

“1年”是指連續12個月。

“年”是指1日歷年。

“以上”,包括本數。

“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6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7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和2006年7月20日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86號發布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便利通關措施審批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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