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便利外國企業或者個人通過設立合夥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指兩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文章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守《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設立合夥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的發展。
第四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出資使用的貨幣應當是依法取得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或者人民幣。
第五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還應當將相關登記信息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六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外國合夥人全部退出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繼續存在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信息通知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涉及的財務會計、稅務、外匯、海關、人員出入境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中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以及加入合夥企業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並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涉及必須由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第十四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合夥企業,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企業或者個人在內地設立合夥企業,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6543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