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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的相關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的相關規定包括:

1、登記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4、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壹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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