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4、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壹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