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x0d\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包括稅收優惠、土地優惠、涉外稅收優惠、區域優惠和投資優惠。\x0d\ 1。稅收優惠\x0d\ 1。開發區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免三減”優惠,即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兩年,減半征收三年。新設立的投資額在654.38+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654.38+05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或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的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的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50%。企業收回投資前(按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開發區財政按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以上,補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x0d\ 2。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當年繳納營業稅5萬元以上。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兩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營業稅的50%,第三年補貼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營業稅的30%,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x0d\ 3。對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前兩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企業當年實際繳納增值稅(12.5%)的50%(6.25%),第三年由區財政補貼企業當年實際繳納增值稅(12.5)。\x0d\ 4。在開發區註冊、在開發區生產經營並納稅的內資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萬元的,參照上述標準執行。\x0d\ 5。區外企業在區內註冊納稅,享受外資企業同等待遇。\x0d\ II。土地偏好\x0d\ 1。企業在接收土地使用權時,應根據投資規模、科技含量和稅收預期進行項目研究,實行彈性地價。\x0d\ 2。投資1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工業企業,可向開發區申請短期土地使用權。標準為:租賃期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賃費600元/畝/年;租期5年以上的,租賃費1000元/畝/年。壹次性簽訂合同,最長租賃期限不超過15年,租賃費壹次性付清。\x0d\ 3。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充分利用設施優勢,依法經營項目壹定範圍內的服務設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交通基礎設施沿線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並享受優惠地價。\x0d\ 4。外國投資者以合作形式投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可獲得同等金額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土地出讓價格按現行地價下浮15%。\x0d\ 5。對外商壹次性投資4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用地,按政府指導價給予市級留成部分50%,壹次性付款給予5%。\x0d\ 6。內資企業投資10萬元以上的項目用地,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同等待遇。\x0d\ III。國外稅收\x0d\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實際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x0d\ 2。對從事農、林、牧業和位於經濟不發達、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按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優惠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機關批準,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x0d\ IV。地區優惠\x0d\ 1、沿海經濟開放區\x0d\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舊城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對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或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免征地方所得稅。\x0d\ 2。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x0d\對位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x0d\ 3。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x0d\ ①依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出口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x0d\ ②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作為資本投資經營。直接再投資興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再投資不滿五年的,退還已退稅款。\x0d\ V .投資偏好\x0d\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x0d\ 2。下列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 x0d \ a .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貸款的利息;\x0d\ b、外國銀行以優惠利率貸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包括外國銀行以國際銀行同夜拆放利率貸給中國國家銀行和國務院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的利息;\x0d\ c、中國公司、企事業單位購買技術設備和商品,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其賣方信貸的利率延期付款,並向賣方支付轉讓款及利息;\x0d\ d、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1995年底前與中國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取得的貸款、預付款和延期付款,在有效期內,可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中,中方使用產品返銷、償還利息或提供優惠金融條件,且利率較低的,申請批準後可免稅。\x0d\ 3。為科學研究、能源開發、交通運輸、農林牧業生產、重要技術開發提供專項技術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稅,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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