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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

1.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設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表(壹式兩份);

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

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準文件(外商獨資企業應提交設立企業的申請報告和當地區縣政府的書面答復);

註冊委托書;

經營項目屬於國家限制利用外資或者涉及行業專項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2.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明;

投資者資格證明(中方應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董事、監事和副總經理情況表;

董事、監事和副總經理的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住所和生產場地證明(場地清單、房產證、租賃協議);

名稱登記申請表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

註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3.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辦事處)開業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關聯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的批準書;

關聯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當地登記機關印章);

服從企業董事會的決議、合同和章程;

分支機構(辦事處)負責人的任命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關聯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辦公室可免);

分支機構場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應在壹年以上);

關聯企業驗資報告;

分支機構(辦公室)負責人登記表(加蓋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公章);

註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4.申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除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授權委托書、董事長簽署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外,還應根據不同變更事項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變更企業名稱,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名稱登記表、名稱核準通知書、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印章。

變更住所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和新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增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驗資報告。

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監事、副總經理信息表、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股權轉讓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受讓方的法定資格證明和銀行資本金證明、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變更經營期限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和驗資報告。

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和驗資報告。

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經審批機關批準後,企業應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單項合同協議、章程、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驗資報告。增加的項目涉及國家特殊規定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在省級及市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刊登三次的相關證明、董事會簽署的申請(包括減資原因、債務償還或債務擔保、減資後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承諾)、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5.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董事會決議;

債權債務清理結束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稅務機關和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公司印章和鋼印;

註冊委托書;

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6.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辦事處)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關聯企業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服從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納稅證明(辦事處免稅);

*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書)及公章;

註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7.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許可證正本延期或換發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驗資報告;

許可證復印件(加蓋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工商局企業監管處“註冊資本實繳已入賬”印章);

市經貿委批復(出資可按期免除);

註冊委托書;

年檢證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8.申請外商投資企業遺失照片補辦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由主席簽署的申請書;

報紙聲明的樣本;

年檢證書;

註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9.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有效期內(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國務院市政市容委、部、局或北京市經貿委簽發的《批準證書》原件;

由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姓名、住所、代表機構的業務範圍和駐在期限;

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餓了麽登記機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其中香港有限公司還應提交香港稅務機關出具的有效期內的稅務登記證明;

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復印件及中文譯文;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派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或授權委托書)。每位代表的簡歷(每位代表兩張照片),代表為中國境內公民的,還應同時提交派遣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獲得境外永久或者長期居留權的外國代表或者中國代表,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護照復印件;

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辦公場所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

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上述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公司章程和總公司董事會名單等年度報告;

註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延期

10.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延期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註冊證》有效期為壹年,在常駐期間必須每年延期壹次。各辦事處必須在登記證有效期30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期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申請書;

由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註冊年度經營活動報告,內容包括:與境內相關單位的業務往來,總部與境內相關單位是否存在通過往來進行的交易和周轉,機構人員情況(即代表和員工的姓名、職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未經註冊直接以辦事處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私自雇傭員工等問題;

註冊證書和代表證書原件;

場地使用證明表(加蓋出租方公章,出租方負責人簽字)。

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延期

11.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期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經批準駐在期限最長為三年(金融機構為六年),期滿後需要繼續駐在的,應當在原批準機關批準後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原批準機關簽發的《延期批準證書》原件;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延期申請書;

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商業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由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辦事處印章的業務活動報告(報告內容與登記證延期時相同);

辦公場所租賃協議(場地使用證明);

註冊證書和代表證書。12.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地址變更的,應當提交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辦事處印章的地址變更申請書、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新的辦公場所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原登記證和代表證。在同壹酒店變更辦公用房的,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但應當在變更後壹周內書面向登記機關備案。

變更代表的,應提交原批準機關外事部門的批準文件(總代表可免於提交)、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變更申請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或委任書(更換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的停留和聘用情況), 新代表的簡歷、照片、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原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代表證應同時交回。 總代表人數減少的,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但應當提交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代表解聘函,並交回代表證;

變更名稱的,應提供原批準機關的變更批準證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合法證明復印件,並收繳登記證、代表證和公章;

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原批準機關的變更批準證書、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變更申請書,並收繳登記證書;13.申請註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由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註銷申請書,內容包括註銷原因、債權債務和稅收的處理情況、有無未了事項以及繼續承擔清理責任的承諾;

原中國承包(擔保)單位同意註銷該證書;

稅務和海關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領取登記證、代表證和公章;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14.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提交由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辦公室印章的補充證明申請書;

報紙聲明的樣本;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15.申請外國常駐代表機構雇員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外事服務單位員工委派書;

雇員的雇傭合同副本;

員工登記表及照片;

市公安局為外國公民簽發的身份證和暫住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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